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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专家提醒相关企业—早做准备,迎接“营改增”试点扩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5-30 15:57     标题: 税务专家提醒相关企业—早做准备,迎接“营改增”试点扩围

  

5月19日,温家宝总理在武汉表示,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总理的表态让各界对“营改增”试点的扩围充满了期待。一些企业已在考虑,如何为“营改增”试点扩围做好准备。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围将主要参照上海目前试点模式,与上海“营改增”试点相比,内容上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那些有可能纳入试点的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上海试点的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准备。  

及时跟踪政策,争取享受优惠

根据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企业原来的营业税优惠还可延续享受,试点方案中又公布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再加上散见于很多单独文件中的产业优惠政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因此,企业应该对可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张莉介绍说,根据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原来的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不能通过增值税抵扣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以下业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服务运输分包、无船承运、包机业务、勘察设计、报关代理、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仓储业务(仅限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列明的企业)、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考试业务等;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离岸服务外包,台湾航运公司及航空公司的直航收入,美国ABS船级社,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及失业人员就业等,免缴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的优惠。

记者了解到,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又公布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另外,散见于很多单独文件中的产业优惠政策,相关企业也不能忽视。比如,近年来为了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据了解,北京市的一些企业发现,涉及文化创意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多达13个。“营改增”试点扩围后,大量与文化企业营业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如何享受,是延续还是终止,或是有其他优惠政策出台?对此,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以便将来顺利完成相应的备案或申请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优惠。

申请财政补贴,材料必须合规

为了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实现“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上海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税负增加的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对此,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积极争取相关财政扶持,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途径。但是,要及时申请到财政补贴,企业首先要知道自己的税负是否增加,增加了多少。企业现在就可按上海方案进行测算。如确实增加,可提前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是否充足,是及时获得财政扶持的关键。”

根据上海市“营改增”的试点政策,财政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具体办法是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改增”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相关企业申请财政补贴的流程分为提出申请、审核拨付和后续跟进三个环节。在提出申请环节,相关企业需要填写《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请表》或在网上申请,在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拨付环节,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划拨财政扶持资金,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在后续跟进环节,财政部门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税务专家提醒相关企业,要高度关注财政扶持的相关动态,尤其要把握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要求,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重点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呈现下行趋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并不乐观,对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会非常严格,企业如果准备工作不充分,相关材料不齐全,很有可能无法满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有关专家说。

健全财务核算,重视发票管理

对于可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相关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重视发票管理也显得非常重要。

一方面,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而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营改增”后,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对税款的计算就很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比如,此次上海“营改增”试点中涉及的服务型企业较多,而且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通常业务流程简单,会计核算多采取兼职会计、聘请记账公司或者一人多岗的形式,企业负责人因此对企业的全面经营状况缺乏细致的了解。“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这些企业普遍出现了会计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因此,相关企业需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的企业应该及时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财务人员的企业应尽快通过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相关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及时建立和完善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另一方面,在营业税制度下,相关纳税人对于应税服务只要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但是增值税制下,相关纳税人被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也因此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类,合规性要求更高。刘天永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只使用一种普通发票,其发票管理与营业税状态下的情况基本相同。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则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规定,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些规定,否则很容易因发票使用不正确而面临税务风险。

尤其值得规模较大的企业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限额仅为10万元,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最大限额为500万元,对于那些原来缴纳营业税,营业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而言,申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需要较长时间。如果发票管理不规范,在申请大额发票时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这会对企业开展业务造成不便。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正视这个现实,认真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这更需要相关企业高度关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常见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来没有使用过增值税发票的营业税纳税人对此要格外重视。”刘天永说。

转自2012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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