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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7-31 10:16     标题: 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在某国有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几个与退休人员费用支出有关的问题:一些技术人员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企业又把他们返聘回来,每月发放工资,这笔支出该如何处理?过节期间,企业向退休老职工发放慰问金,这些慰问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有一位高级专家延长了退休年龄,其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返聘人员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任职和受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同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其岗位及其技能的重要性,仍旧能为企业取得收入作出贡献,并且不可或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符合条件的返聘员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要关注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如果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慰问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退休人员虽然在任职期间对企业前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当期的税前扣除应与当期的收入直接相关,退休人员慰问金支出由于与当期收入不直接相关而不能扣除。



关于发放慰问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慰问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如果是不符合以上条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个人所得税不能减免。

作者:刘晓伟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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