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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6 16:07     标题: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原文地址: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者:大军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使个人股权转让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笔者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细节进行具体分析。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

二、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再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例: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计算分析: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①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2500000×5‰ =1250(元)

②股权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2500)×20%=99500(元)。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正当理由的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六、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原价回购已转让股权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原价回购转让股权已缴个税能否退还,需要根据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股权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是否收到过股权转让款等因素进行判断:

(一)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则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若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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