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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7 09:29     标题: 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上述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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