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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区迁移在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9 15:41     标题: 跨区迁移在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2012年08月09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近期要跨区迁移,涉及变更税务登记事宜。请问,我单位在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上述单位境内跨区迁移属于“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这种法律形式的变更由于需要注销原工商登记重新办理,所以必须注销原税务登记,无须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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