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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出租车行业9月1日全面换用国税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8-21 15:36     标题: 北京出租车行业9月1日全面换用国税发票




    由于北京已经确定在2012年9月1日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市的全部出租车经营企业也将作为交通运输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的安排,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因此,9月1日零点以后,出租车企业即时开具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能再继续使用地税监制的旧发票,而必须采用国税监制的新发票。如果出租车企业开具的日期在9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再继续使用地税监制旧发票,对于取得一方企业而言,则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存在一定的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风险。对于出租车企业开具的日期在9月1日以前(不含9月1日)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则仍应使用地税监制旧发票,这部分发票即使是在2012年9月1日以后纳入财务报销,也是合理的,但我们仍建议企业对于这部分发票的报销入账尽量不要跨年度,争取在年底以前全部入账处理完毕。类似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实际上是出租汽车企业向乘客收取的价外费用,也应在营改增以后纳入增值税管理并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实行营改增以后,停车行业作为物流辅助行业的一部分,也就是其中的货运场站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畴,《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也应在9月1日开始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利用今天中午打车的间隙,我们向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确认这个信息,这位司机表示,确实已经接到通知,9月1日以后必须使用新的发票。但是这位司机并不知道新的发票由谁来监制,我们还特意向这位司机师傅做了解释。司机师傅特意咨询我们,这么改是对出租车公司有好处,还是对出租车司机有好处,我们虽然没有办法跟司机解释出租车行业适用3%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但我们可以告诉司机原来按照100块钱交3%的税,现在改成100块钱除以1.03再交3%的税,实际上是有所降低,司机师傅对此是能够完全明白的。司机师傅还咨询我们,他们买购买一本发票,出租车公司就要收取6块钱的工本费到底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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