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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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2-7 11:07
标题:
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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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4><b>企业所得税审核</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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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除有明文规定不征税的收入外,以各种方式从各种渠道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有规定免征的可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与之相对应:
按规定核算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按比例扣除,则全额扣除。
权益类科目金额,如果税法没有规定资本公积等征收所得税,则均不征税。?(股本溢价不征税外,其他均征税)
一、收入总额
1、关联交易
2、会计差错(未确认收入)
3、销售折扣(国税函[1997]472)
4、国税发[1994]132号: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入,要并入所得征税。需纳税调整。
5、补贴收入有明文规定免税的,需调减所得额。财税[2000]25号
6、财税[1994]001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予征收所得税。?
注意:财税[1999]273号:单位或个人转让技术(包括取得的咨询费、服务费)在报经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营业税。
7、视同销售 财税[1996]79号
国税发[2000]118号第3条第1款: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如果金额很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平均按五年调增所得。
8、接受捐赠(财会[2003]29号)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年末: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准备
国税发[2003]45号(内资)、国税发[1999]195号(外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均应当并入当期所得征税,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很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分五年确认所得。
9、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调增所得(依据征管法第36条及所得税暂行条例)。
10、债务重组收益(资本公积)应并入当期所得征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2003年第6号令)
11、企业因改组改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确认时未征税的,在今后十年内应分期调增所得。
国税发[1998]97号、财税[1997]77号、财税[1998]50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
。外企:国税发[1997]71号。
二、成本
(一)工资
1、个人所得税
(1)税前扣除项目:
财税[1997]144号: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入工薪所得,全额征税。
国税发[2000]83号:失业保险
国税发[1994]89号:按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税。注意:有所指。人人有份的,要征税。
国税函[1999]615号: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要并入工薪所得征税。
(2)国税发[1996]206号: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在一个月发放,要单独作为一个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1996]107号:试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按月预缴,年终清算”。
年终应补={[(基本工资+效益收入)/12-800]*税率-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也适用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4)国税发[2000]60号: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征税。取得分配按20%。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20%,扣除额为0。
(5)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的补偿金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免税,超过的部分按照17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即:允许除以工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数来确定适用税率。
(6)单位给个人负担税款,应当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进行计算。
(7)实物要纳税。有价证券要纳税,股份制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个人股本要征税,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税,用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要按股息所得征20%个税。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
(8)财税[2003]158号:个人股东不分配不征税。但是分配挂账不领取要征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年末不归还又不用于经营的,要视同分配计征股息所得20%。
(9)财税[2004]11号:个人公费旅游按工薪所得计征个税。
2、企业所得税
(1)计税工资
方法:按发放数与计税工资限额孰低原则确定计税工资,然后将计税工资与应付工资提取数对比,如果贷方大于借方,调增所得。贷方小于借方,不调整。
(2)工效挂钩
国税发[1998]86号:从98年起,核定工资总额超过实发数,按实发数扣除,超过部分作为工资结余,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
(3)据实扣除
适用于外资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财税[2000]25号)、事业单位(财税[1998]18号)
调增方法: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调增;反之,调减。
(二)三项附加费用
内资:审核贷方累计发生额,如果超过了计税工资的14%、2%、1.5%,要调增所得。
此外,国税函[2000]678号:允许扣除的工会费,必须能够提供“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
外资: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税前计提的福利费不得保留余额,即据实列支,不过,实际列支数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如果超过了实际发放工资的14%,超过的部分调增。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计提数超过了实发工资的2%、1.5%,调增所得。
(三)存货
国税发[2000]84号(内资)第6条、国税发[2002]31号(外资):本期净增加的“存货跌价准备”要调增所得,本期净减少数,要调减所得。
同时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看结转至营业外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财产损失,有无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四)固定资产
1、会计折旧:
标准、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停用设备也要计提折旧。
2、税法:
标准:一个一或者两个两
不得低于下列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火、轮、主要设备10年
汽车、电子设备、工具等5年
预计净残值5%(国税发[2003]70)。外资企业10%。
折旧方法:直线法。
下列行业或产品可以加速折旧(无需报批):财税(2003)113号
调整方法:
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先调增后调减
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不调整,或者先调减后调增。
固定资产维修与改良:
内资:
《办法》第31条:改良支出:如果折旧尚未提足,应当增加原价,如果折旧已经提足,在不短于五年内摊销。
达到下 列条件之一的,按改良处理:
第一,改良支出占原价的20%以上
第二,改变用途;
第三,延长使用寿命达2年以上。
外资:增加原价。但也有特例。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房屋装修费,如果发生在交付使用前并入原价,交付使用后一律作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五年摊销。
(四)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及《解答二》
2004年3月6日征用土地300亩,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3000万元。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50年,7月8日开发该土地建厂房,动用40亩。12月26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
3、6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第月摊销=3000/50/12=5万元
3月-12月每月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5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万元
摊余价值=3000-50=2950万元
12月26日:
结转=2950*40/300=X
借:在建工程 X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剩余价值=2950-X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房屋折旧年限20年,土地49年加2月
29年零2个月的土地的价值作为预计净残值处理。折旧完毕后: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固定资产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2年摊销。
三、营业费用
1、广告费
会计: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或摊销
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不得超过2%,超过的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粮食白酒的广告费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1]89号: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列产品或行业广告费按8%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日后无限期调减: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和饮料)、家电、日化、房地产、家具建材商城、通讯、体育文化、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高科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其中新成立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高科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公司,五年内广告费据实扣除,五年后按8%。
国家禁止广告的单位(如卷烟厂)所做的公益性广告,按宣传费处理。
外资不受限制。
2、业务宣传费
会计:据实列支
税法:扣除办法第42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允许不能扣除。
外资不受限制。
界定什么是广告?什么是宣传?
扣除办法第41条: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广告制作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批准;
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第三、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媒体:广播、电视;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期刊;网络。
3、佣金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可以预提,但在申报所得税之前必须要支付并取得票据。
扣除办法第53条:允许扣除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本单位雇员);
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
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四、财务费用
1、企业向非金融部门取得的借款,如果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税收上也不得资本化。
2、扣除办法第36条:关联企业相互借款的,借款方取得的借款额如果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3、扣除办法第37条: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扣除,要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在转让股权时扣除。
(了解)。无法执行。
4、外资:国税函[1991]326号:外方资本不到位,相当于不到位资本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此外,“统借统还”的特殊规定:
一个集团内的财务公司或者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部门贷款,然后转贷给各个关联的分支机构,由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按照金融部门与其约定的利率同样的标准统一收取,并缴纳给金融部门。
财税[2000]007号及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收到利息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837号:分支机构取得的借款不受扣除办法36%关于“借款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
五、管理费用
应着得审核下列项目,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1、计提的坏账准备
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看:
发生的坏账有无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计提的坏账准备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
扣除办法第45-48条:
坏账的扣除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扣除的坏账,仅指下列应收账款(不包括其他应收款):
死亡、失踪
破产、撤销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债务到期,经法院裁定
应收账款超过三年
其他经国税总局批准的坏账。
按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年末应收账款+年末其他应收款)*千分之五-[(年初应收账款+年初其他应收款)*千分之五-发生坏账+收回坏账]
上式中,如果坏账没有报批,则为零。
将此数据与会计上最后一笔分录发生额对比:
税法 会计 调整
10 50 +40
50 10 0
-50 -10 +40
-50 +10 +60
2、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审核存货跌价准备账户,对其变动额调整。
3、研究与开发费
国税发[1999]49及财税[2003]244号: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可以加扣50%。
4、业务招待费
千分之五;千分之三
5、开办费摊销
会计制度第50条:一次性
细则第34条:不少五五年
6、无形资等
7、总机构管理费,报批。
六、营业外支出
一、赞助支出
二、罚款等
三、捐赠
四、财产非常损失要报批
五、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弥补亏损
税法:所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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