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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税局发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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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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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税局发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3-03-21
本网讯 近日,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陕西省国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报批类项目
一、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
〔一〕自产水泥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政策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废渣掺兑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销售发票。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二〕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第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政策内容: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①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②军马场。
③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④军办厂矿。
⑤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军工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的,提供其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改制文件〕文件。
5.《武器生产许可证》。
6.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三〕移交地方的军队保障性企业销售部分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
政策内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的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四〕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不含风电〕、热力〔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
政策内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的企业,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5.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文件。
6.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证明、文件。
7.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仅适用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列项目〕。
9.生产的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10.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项目〕。
11.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2.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4.涉及掺废比例的,应提供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1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职工登记表》。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7.《残疾职工工资表》。
8.《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9.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
10.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1.《残疾职工“四金”缴纳情况表》。
12.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四金”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四金”经办机构出具的残疾职工缴纳“四金”明细记录〔证明〕单原件〔仅限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四金”的单位报送〕。
1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如: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代发协议和代发清单〔或残疾职工个人工资存折〕等。
1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达30人的单位〕,市级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不足30人的单位〕。
〔六〕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
5.企业为国家所有制的证明〔验资报告〕、文件〔企业改制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八〕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或总后核定的军粮采购电子信息〕、救灾救济粮票〔证〕、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内容: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单位名称及数量〕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一〕农林剩余物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5.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7.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纤维板和木工板〕,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196号〕
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本通知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均应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的政策规定负责审批。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
政策内容:自产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四〕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混凝土〕,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五〕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退还
政策依据:《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政策内容: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退还的核准,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事宜。
即征即退增值税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复印件。
3.申请退还税款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材料。
4.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部分 备案类项目
一、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种植、养殖场地的承包合同、租赁协议。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生产经营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386号〕
政策内容: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出具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的质量检测认证证明,生产开发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出具具有饲料质量检测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证明。
〔三〕饲料经销企业应提供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自产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政策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有效肥料登记证。
〔三〕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政策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明。
〔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在省外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在省内销售的,还应提供在陕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生产氮肥、磷肥及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政策内容: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化肥生产许可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生产经营农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政策内容:农膜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七、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政策内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认定证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八、生产、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政策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内容: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一、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供残疾人专用物品进口报关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四、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政策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党报、党刊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政策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文件。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六、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政策内容: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校办企业举办文件及验资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八、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正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政策内容: 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九、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销售自产再生水免征增值税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再生水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有关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自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一、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标准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二、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政策内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三、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污水加工处理后水质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质检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四、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产品符合GB10621—2006有关规定标准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五、页岩油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自产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六、工业烟气、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自产的副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七、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自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八、风电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利用风力自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九、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一、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自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二、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饲料级混合油应出具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技术要求的报告。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三、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四、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五、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自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六、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七、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蔗渣为原料自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八、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自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九、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一、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二、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三、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自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四、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五、黄金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政策内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销售含伴生金货物给关联方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销售含伴生金货物给非关联方的,提供交易双方共同认可并能证明其所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含化验报告〕。
〔三〕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应提供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六、自产自销铂金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政策内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七、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内容: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残疾人证》。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八、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政策内容: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修理单位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九、飞机维修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政策内容: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飞机维修劳务合同〔属于飞机维修分包业务的,还应提供分包合同〕。
〔三〕飞机维修许可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政策内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一、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转让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内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金融机构被撤销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二、供热企业居民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三、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政策内容: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
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四、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政策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五、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六、钻石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政策内容: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企业注册登记为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有关证明。
〔三〕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自产毛坯钻石的相关证明。
〔四〕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加工的成品钻石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政策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八、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名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九、进口图书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图书进口报关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政策内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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