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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务探讨:财税[2013]37号文尚待明确的四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7-25 15:47     标题: 业务探讨:财税[2013]37号文尚待明确的四个问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赵卫卫 日期:2013-07-24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37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已进入高潮,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37号文必将成为营改增进程中一项重要的法规。
  
  37号文整合了之前出台的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即广播影视服务并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笔者通过对37号文的研读,发现以下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疑义,希望得到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明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新政如何把握?
  
  37号文的变化之一就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政策变化使纳税人的抵扣范围增加,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但是具体变化的原因从政策的角度较难理解。之前的政策可以说是保护政府税收收入、避免因纳税人购买车辆“部分自用”、“部分商用”而产生纠纷和不确定性,并通过完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来实现的。而现在政策的变化尽管对纳税人有益,但是为何会废除之前的规定,又将采取何种措施来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尚且不得而知。另外一个不确定性是,该项规定是否意味着,无论实际用途如何都可以就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全额抵扣(类似于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还是应该进行合理分摊(如果需要,如何分摊)。
  
  二、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7号文将财税[2012]53号文废止后,未给出与此相关的规定。
  
  根据37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则是否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运输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将根据运输提供方的不同身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运输协定的,根据双边协定安排,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运输协定的,由扣缴义务人按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的11%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所在国与中国无双边运输协定的运输提供方,与所在国与中国有双边协定的,及中国的运输提供方相比将多承担11%的税负,例如,一家丹麦航运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鉴于两国签订了双边运输协议),而一家瑞士航运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则要缴纳在中国11%的增值税(由于两国没有双边运输协议)。而此税负有时会转嫁给接受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与无双边运输协定的运输提供方的合作将会处于劣势。
  
  目前尚不清楚37号文是否为了促进国内运输业走出去而有意将上述情况的代扣代缴税率从3%改为11%?希望能得到明确。
  
  三、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出口服务的增值税免税事宜的办理
  
  3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截止今日,具体办法仍未出台,导致全国没有统一的做法来规范出口服务免税的管理。而且某些省市的税务机关不愿意在没有全国性的实施细则的指导下为纳税人办理免税,就造成了纳税人合法向境外出口服务,却不能获得免税优惠。即使在有些省市,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税务机关一般会让纳税人就其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进行自我评估,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将在被税务稽查时面临风险。
  
  因此,全国性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会令税务机关的工作有法可循,纳税人的申报有法可依,提高双方办理效率、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鉴于营改增试点已开展一年半,希望该问题在短期内得以解决。
  
  四、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给出了具体的定义。然而针对相同的事实和情况,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可能会给出不同的解释。一些税务机关采用较为狭义的观点,即增值税应税服务就是正列举的那些服务种类。而另一些税务机关则采取扩大化解释,根据交易的实质来判断一项服务是否为应税服务。
  
  例如已经试点的地区中,北京国税将工程监理服务将其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他试点地区未纳入。这就意味着北京的工程监理公司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它试点地区的工程监理公司只能开出营业税发票,税收洼地仍然存在。当然这个问题随着营改增在全行业试点后将不复存在,但目前来说仍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神州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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