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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疑难解答:取得股票股利能否作为转让成本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8-7 12:54     标题: 疑难解答:取得股票股利能否作为转让成本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 日期:2013-08-07

  问: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投资成本50万元。2012年12月31日,B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B公司做了两种股利分配方案:
  
  方案1:B公司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分配完成后的净资产为100-20=80(万元);
  
  方案2:B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20万元。分配完成后的净资产仍为100万元。
  
  假设股利分配后,A公司拟按净资产价格全部转让B公司股份。则方案1中,转让价格为80万元,转让收益为80-50=30(万元)。
  
  方案2中,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在计算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分配的20万元股票股利可否扣除?
  
  即:方案2中的转让收益是50万元(100-50)还是30万元(100-50-2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A公司应确定20万元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股利分配后该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70万元,转让时,确认转让收益100-7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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