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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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3-8-16 09:12
标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单位如果是近期购买的小轿车,建议具体查询消费税税目表,如果购买的小轿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就不可以抵扣;但如果是8月1日以后购买的小轿车其用途不是专用于上述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不管其是否征收消费税,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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