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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8-19 10:33     标题: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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