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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有何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8-20 16:48     标题: 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有何区别?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08-19

问:子公司房产过户时,我公司按照吸收合并进行了账务处理,税务局按照合并、重组出具了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证明。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的区别是什么?我们的理解是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再存在;收回投资,被投资企业有可能继续存在。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合并方应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合并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常被合并方股东将变更成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投资收回,指股东收回投资,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股东撤回或减少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减资行为,被投资企业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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