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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后超过原税负部分是否能取得财政补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9-22 16:39     标题: 营改增后超过原税负部分是否能取得财政补贴?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 日期:2013-09-22

  问:因运输行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畴,我单位运矿车主提出“营改增”后税率上涨,税负增加,故向我单位提出涨价要求。
  
  问题1、实施“营改增”后,是超过原税负部分有政府补贴,如何补,是否能补到挂靠车辆的车主手中?
  
  2、若没有补贴,“营改增”后车主提出涨价该如何计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第一条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按照上述原则,先行试点地区等地都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比如:上海市《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规定,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北京市《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基本原则,各地可能将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办法应按各个地方规定执行。
  
  按照试点方案和先行试点地区的政策,财政扶持对象是改征增值税后比原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如果挂靠车主为纳税人,其税负实际增加部分,原则上将能取得财政扶持;如果其不属于纳税人,则不存在财政扶持。
  
  2、如果“营改增”后,车主的税负确实增加同时其又不能将增加部分转由从财政或他方的。按照“经济人”假设,车主将提价,将税负转由下游承担。
  
  车主可先确定税后所得,再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倒推出税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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