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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行出台意见上海自贸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投资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3-12-3 16:44     标题: 央行出台意见上海自贸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投资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3-12-03

  作为中国“金融改革试验田”,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先行先试”的30条细则昨日以“意见”形式正式出炉。其中明确,上海自贸区要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其中“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投资”成最大亮点。
  
  四举措推动自贸区建设
  
  在央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具体措施包括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四方面内容。
  
  在实施步骤和风险防范上,《意见》指出,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适时有序组织试点,对于具体改革条款,“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分账核算管理方式,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试验区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满足区内主体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
  
  此外,《意见》表示,央行和上海市政府将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并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央行还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个人资本项下开放步伐最大
  
  值得关注的是,为便利个人跨境投资,《意见》表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意见》提出,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为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意见》指出,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多位金融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无疑是尺度最大的政策。这意味着区内个人投资可不再受QDII限制,俨然是一大突破。
  
  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张斌看来,总体上看,这个《意见》与央行推动资本项目开放的大方向是相符的,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跨境资本流动。当前对合理的流出管得太多,所以在个人直接境外金融投资方面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放开。
  
  大额可转让存单可先试点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方面,《意见》提出,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在稳步开放资本市场方面,《意见》表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意见》表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合规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相关链接]
  
  准允境外融资是中小企业巨大利好
  
  商报记者尹翠玲
  
  《意见》指出,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可谓巨大利好。
  
  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会长冯郑州向商报记者表示,当前,融资难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承受的痛。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投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多种扶持,但是融资成本过高、融资渠道狭窄、融资风险管控等一系列难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的转型发展。《意见》的出台,为饱受融资之苦的企业带来了希望。他举例说,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目前企业在国内开展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约为6%,并还将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作部分上浮。而在境外很多银行的贷款利率都低于我国境内,境内外的贷款利差将帮助我国出口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记者了解到,自上海自贸区获批以来,中小企业对自贸区内融资最关心的三个问题就是融资成本能否降低、融资手段是否创新、融资手续是否简化。对此,冯郑州说,《意见》将大大推动自贸区内尽快实现金融国际化。在《意见》框架下,区内企业通过到境外融资贷款,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通过贸易便利化的深入推进,还可以大大减少通关、退税等“程序成本”。这些都将为大批进出口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带来福音和新的通道,从而真正为中小企业“减负”。
  
  [亮点聚焦]
  
  解决自贸区账户与其他账户资金流动
  
  FTA、FTN、NRA账户全打通
  
  见习记者刘明丽商报记者王雅君
  
  央行昨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居民与非居民账户资金可划转
  
  业内人士认为,“居民”应是指中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非居民”应是指中国境外的个人和企业,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一直被简称为FTN。“按准入前国民待遇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可以认为是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该人士称。
  
  《意见》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另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允许区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本次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QDII限制而自行进行,以及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
  
  该规定主要解决了自贸区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资金如何流动的问题。业内观点认为“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指的是NRA(境外机构在境内地区设立的外汇结算管理账户)。这意味着FTA账户(又称自贸账户,针对在试验区注册的企业)、FTN(又称离岸账户,针对境外公司,必须在试验区内分支机构开立)、NRA(境外机构在境内地区设立的外汇结算管理账户)三类账户全部打通,可把海外资金引进来。
  
  据悉,目前境外账户与境内区外非居民账户还没有实现自由划转。而从国际惯例看,开设在自贸区的离岸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在离岸账户与境内传统账户之间做隔离。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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