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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营改增后企业的逃税现象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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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3-12-4 15:20
标题:
以案说法:营改增后企业的逃税现象应引起重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万开冰 日期:2013-12-04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营改增”的利好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漏洞避税、逃税的现象开始出现,应该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2013年3月,湖北某县一矿业有限公司A企业40多名货运司机,以无法在国税机关取得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为由,集体到县政府上访。事隔1个月后,部分货运司机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上访。当地国税机关通过现场宣传解释,谈心协调,事件得以平息。
据调查,A企业成立于2008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是石灰岩开采和运输。2009年,该企业购买了40多辆自卸货车营运矿石,车辆已纳入固定资产入账,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处理。然而,该企业为了少纳税,紧紧抓住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逃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同时,当地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手续比较简化,只需持付款方出具的付款证明、承运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就可取得代开货运发票。于是,A企业分别以货运司机个人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每月持自开的付款证明、货运司机的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地税机关取得代开货运发票。如此一来,既在增值税上虚抵了7%的进项税额,又在企业所得税上可虚增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A企业怕自己的行为引起税务机关怀疑,便对外透露:本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将自卸货车过户于货运司机个人。但实际只有1户过户,其余的车辆属于A企业。
“营改增”后,湖北省国税局制定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凡是前来国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必须提供付款方证明、承运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并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代开。由于车辆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货运司机个人无法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此一来,A企业无法再继续虚抵进项税了,于是将矛盾转嫁给货运司机,由货运司机出头露面,谋求通过集体上访的方式让国税机关让步。但是,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营改增”试点推行后的货运发票代开规定执行。
上述案例从表面上看是因无法取得国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引起的,实质上是A企业想逃税所致!不难看出,没有“营改增”,该企业逃税行为就难以暴露;没有“营改增”,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与国税机关监管“两张皮”的现象也难见端倪。鉴于该案引发的情形,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
问题一:“营改增”后如何对A企业涉税行为进行监控?A企业购买的40多辆自卸货车从购买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了4年的使用年限,折旧费已提足,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不会产生增减影响。同时,A企业以自身名义无法在国税机关取得代开发票,为了今后能抵扣进项税额,毫无疑问要将40多辆自卸货车过户于货运司机个人。对此,国税机关应从三个方面对该企业进行控管:一是通过稽查途径,责令A企业转出虚抵的运费进项税额,同时清算其企业所得税;二是A企业将自卸货车过户到货运司机个人后,如果采取统一采购的方式将购进的柴油售给货运司机,要防止企业一方面将购进柴油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另一方面却不作销售处理逃税;三是企业将自卸货车过户到货运司机个人后,要监督企业按过户的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及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如何更好地做好“营改增”宣传工作?“营改增”推进顺利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策解释是否到位。以上述案例为例,在“营改增”试点推行前,货运司机只知道在地税机关可代开货运发票,却不知道发票怎么代开;推行后,只知道在国税机关无法取得代开货运发票,却不知道为什么无法取得代开发票。前前后后只有企业知道,而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会将货运发票代开的真相告诉给货运司机。试想,如果在宣传上以“人人皆知”为宣传目标,结合该企业情形提前做好宣传预案,将代开货运发票的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个货运司机,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有可能不会发生群访县政府的情形。
问题三:“营改增”后如何堵塞虚抵货物运费进项税额的漏洞?尽管“营改增”的推行,有效地整合了货运发票代开管理与货物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相分离的情形,税收政策执行得到了“二合一”的统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的“从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政策的出台,断了利用7%扣除率与3%征收率两者之间4%的差,进行避税、逃税的念头。但在税收管理上,仍需要防范逃税行为的发生。一是要防范利润较高的企业,借用从事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资质,取得代开货运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因为,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3%的征收率之间有22%的税率差,企业有可能采取自掏腰包缴纳3%的增值税的方式取得代开货运发票谋利;二是防范交通运输企业通过不正当的途径,从石油销售环节取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偷逃税款。因为,交通运输业的进项主要是柴油、汽油等,而各加油站面对的消费者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和拥有车辆的个人,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能利用这部分消费群体加油无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从加油站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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