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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零售商企存货损失扣除规定出台适用今年汇算清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1-29 10:09     标题: 零售商企存货损失扣除规定出台适用今年汇算清缴




  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告2014年第3号),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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