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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4-2-8 09:28     标题: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时间:2014-02-07  来源: 上海财税网

  1.1优惠内容

  1.1.1优惠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一)

  动漫企业包括:(政策三)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政策二)

  动漫产品包括:(政策三)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装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定义:(政策三)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上述动漫产品范围的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1.1.2优惠政策内容

  参考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六: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可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动漫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即征即退政策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政策六)。纳税人可继续关注下一步政策导向以及时申请此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2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3限制条件

  1.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1.1优惠内容中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政策三)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政策三)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政策三)

  (1) 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2) 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4)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4.符合上述动漫企业标准的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政策三)

  (1)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二)

  (3)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1.4办理指南

  1.4.1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政策三)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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