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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路税务风险防控:税务自查“治未病”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6-24 11:13     标题: 探路税务风险防控:税务自查“治未病”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单文苑

时间:2015-06-22

一家在北京有50多家成员的企业集团,一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年纳税额几十亿元,税务机关在对其过去5年纳税自查情况进行统计时发现,自查补税额不到200万元,其中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占9成,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仅有11万元。但经过税务机关的案头和现场审计,仅一个特殊事项就补缴企业所得税2亿多元。
在由中税网集团和中国税务报联合举办的第二届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聚焦大企业自查上,北京市国税局五分局局长严纪用几年前的一个案例,说明了企业自查环节的重要性和进步空间。

税务自查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控制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事件发生的一种管理工具。在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下,增强税企互信合作、开展税收自查正是强化税务风险防控的有效方式。

正视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纳税的全过程,企业一旦注册并认缴了资本,就可能产生税收。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看来,税务风险的实质是税法遵从风险,来自于征纳双方。比如,税务机关不征税、少征税的风险,相对于纳税人而言就是少交税、不交税的风险;税务机关收过头税的风险,相对纳税人来说就是多交税、早交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认为,风险的基本特征是不确定性,从法理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税法在确定性方面还存在不足。
比如,“税种的母法过于原则、抽象,每一个税种都是单行法律规定的,暂行条例几千字,对整个实践活动的概括能力并不足,存在着很大执行上的空间和自由度、随意性问题。”他说。
他还认为,目前税法规定过于陈旧,制度老化现象严重,绝大部分都是1994年设立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及时跟进,特别是所谓数字经济时代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新业态,如电子商务课税的问题,在目前的税法中无法找到确定性。
此外,在他看来,税法的解释也不够规范和严谨,税收执法的依据层次比较低。“目前,涉税的法律不足十部,涉税的行政性法规几十件,部门规章或行政规章也就百余件,但是发挥巨大执法效用的红头文件却有上千件,很多文件由于没有及时地清理和理顺,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有些税种由不同的税务机关征税,掌握标准也不一样。”
再有,税务争议渠道不是很畅通,虽然规定有复议、诉讼渠道,但所谓的法外或者一般工作上的协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从纳税人角度来说,自身权利维护渠道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治未病”的全面体检
据介绍,税务风险防控理念的提出和实践跟中国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探索是同步的:第一,要构建互信合作的新型税企关系;第二,要实施防范和应对并重的全过程税收风险管理。
从2012年起,国税总局陆续对定点企业进行全流程风险管理工作,2015年对中海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神华集团、中国联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六家企业进行税收全流程风险管理,目前已结束自查阶段,进入税务审计阶段。
严纪将风险自查比喻为“治未病”的全面体检,将达到税企双赢的效果。从企业来说,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体检,明白自己是什么样的风险状况、应该如何改进风险;就税收适用、税务理解方面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减少因为对政策理解的分歧而导致的税收风险;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补交税款,消除风险因素,可以停止违规行为的累积或者恶化,必然减少滞纳金或者罚款的损失。从税务端来讲,了解了企业的风险状况、风险成因,能够找准如何改进管理和服务。
然而,严纪发现,在不同行业的自查问题里,基本上集中在发放福利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订立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自有或出租房产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几个税种上,“对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税种涉及不多,更别说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和跨境投资等国税总局布置的专项事项的检查,我看到的资料里没有发现有一例企业自己做这样的自查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副司长王更生也认为,在企业自查当中,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企业内部风险——企业内部的遵从度怎么样。“很多企业还有点抵触情绪,反映出企业内部法律的遵从度很低,企业内部害怕税务局进入以后进行深度服务,把内部情况了解透了,法律遵从方面有很长的路要走。”
提高税务自查的遵从度
税收风险的防控无疑应当从法治的角度去寻求答案。李万甫就如何提升税法的确定性出招:首先,推动税收法定化进程,加快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税收领域法律层级的提高,力争到2020年将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由法律来设定;其次,规范税务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复议诉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税务争议和解制度和协商制度。
现代化税收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征管流程的现代化,一直致力于推动大企业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司长王福凯就此提出:“在企业申报或者纳税人自我评定的起始环节之后,税务机关开展评定之前,纳税人发现自己计算、理解有误,是不是可以补充申报?滞纳金或者利息是不是可以不缴或减少缴纳?如果企业自主发起的检查、自查揭示的税收风险,还不涉及到税务机关的罚款问题,在整个征管程序上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更细的切割?”
针对税企之间由于政策产生的争议,中石油集团公司财税价格部国内税收处处长杨惠杰建议,作为企业,除了学法,比如结合国家发出来的政策信号,依靠专业力量进行研究,以便在税收政策包括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调整上提前做出预判外,关键是用法,做到有制度、有平台、有机制。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建议,企业要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设置必要的机构人员,提高税务人员地位;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税务自查;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且制度要有用、好用,才能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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