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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统借统还”存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7-13 10:42     标题: “统借统还”存疑问?



【税企对话】 “统借统还”存疑问 政策支持解难题

2015-07-13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范爱民: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作为最早进入辽宁省瓦房店市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先后在新城区开发了都市阳光五期项目,涵盖公建、多层、小高层、高层、别墅等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年均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目前,累计开发面积30多万平方米,累计入住3300多户业主,也是瓦房店市目前入住人数最多的小区。
  
  在入驻瓦房店市的10多年来,国税机关在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公司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纳税服务方面,避免了我们很多的涉税风险点,在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增速的回落,加上政策调控因素,成交量逐步放缓,资金回笼压力较大,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自身权益性投资金额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考虑贷款门槛特别是利息成本因素,公司决定采用由“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俗称的“统借统还”。目前,累计申请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借款金额9800万元,但我们在向集团公司支付应付利息时,被告知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我公司这部分利息支出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
  
  刘志刚:大连瓦房店市国税局局长
  
  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是我局辖区内唯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公司,既是辖区行业龙头,也是重点税源企业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10年来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都作出了巨大贡献。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该业务属于不征收营业税项目,所以会出现支付利息却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因此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凭相关资料税前扣除:1.借入方、借出方的企业应分别留存备查所有与出借相关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2.内部分配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分配合理性的文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注意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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