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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免项目共用,进项税能否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7-29 17:09     标题: 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免项目共用,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5-07-29       来源:中国税网     


  某公司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既生产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产品,又生产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产品,那么这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当月能全额抵扣吗?如果当月全额抵扣了,年底是否要按收入比例进行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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