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3-2 11:14     标题: 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问:电子汽车衡、施工升降机、配电箱、储水压力罐是否属于机器设备?
  我公司属白酒制造业,去年新建厂,厂房安装了施工升降机、配电箱、还有电子汽车衡(地磅),储水压力罐,这些东西属于机器设备吗?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储水压力罐,应属于构筑物,代码为031199的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施工升降机,应属于起重设备,代码为087109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配电箱,属于电器设备,代码为628302的配电箱;电子汽车衡(地磅),属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代码为7793的地秤。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储水压力罐属于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施工升降机为起重设备、电子汽车衡(地磅)为衡器,如果不是用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配电箱属电器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是,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日期:2014-12-16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6-3-2 11:17 编辑 ]
作者: ywb    时间: 2016-3-2 11:42

经营用的地磅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2013-08-20
  问:经营用的地磅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地磅的标准名称应为:地上衡(汽车衡),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1994版)》中归属在“衡器”一类,代码为:77-9。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购进的地磅的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



纳税服务网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