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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系统加强两处以上收入管理 逃税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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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3-30 17:01
标题:
个税系统加强两处以上收入管理 逃税风险加大
2016-03-30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强军
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上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本文结合个税相关规定和管理系统说说两处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
首先简单说一下管理系统两处以上收入模块的工作原理:当企业在企业端中输入某员工基础信息和扣缴税款信息(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此时多处税务端管理系统以此员工身份证号关联其扣缴税款信息,因此当有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各自企业端输入同一员工数据时,就会同时在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端反映该员工收入和扣税信息。
那么自然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规定,实务中应如何操作:
一、谁来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是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是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去哪交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如何履行申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21号: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基于以上规定和管理系统,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举例说明
例:假如小李1月份在A公司每月取得工资6000元,初次在B公司取得工资2500元,2月份在A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①:1月份管理系统显示:
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
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0(因没有超过免征额3500);
实务中正确操作:
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2500-3500)×20%-555=445;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445-145=300元;
纳税地点:小李可选择并固定到A企业或B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表:以上所述“A表”和“B表”
纳税期限:2月15号以前
②:2月份管理系统显示:
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
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
实务中正确操作:
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纳税地点:同上
申报表:以上所述“A表”,此次无需再申报基础信息“B表”
纳税期限:3月15号以前
随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及相应的技术的跟进,税务机关对两处以上收入的主动发现日益加强,这意味着有意逃避或者无意漏缴税款的涉税风险也相应提高,建议自然人纳税人在日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与企业签订任职合同中约定离职后应立即删除个人基础信息,避免企业为了讨方便套用个人信息进行扣缴申报,造成管理系统中税务端两处以上记录;二是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三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到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个人存在两处以上收入时应及时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影响纳税信用,从而影响消费、融资授信等。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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