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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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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4-26 11:11
标题: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一、固定资产经大修理后投入使用”尚可使用年限“把握?
答:《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这里的”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掌握,即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此时应按尚可使用年限(应大于2年)分期摊销。
二、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答:说起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不让人想起现在拆迁中不时听到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但实际上很多附带有商业开发的痕迹。《办法》第3条未解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仅列举了五类具体和一类含忽共六类需要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企业一搬了之,如果真发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在涉税处理上有风险,换言之,如果被税务局发现”需要“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
三、资产非大修理支出如何扣除?
答:《办法》第12条明确大修理支出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但是不同时符合大修理条件的修理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支出在计算搬迁所得时扣除。
四、搬迁中”存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弥补亏损的影响?
答:《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因此,如果企业在搬迁期间特别是当年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存货,则可能会影响到”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计算。如企业2012年2月开始搬迁,如当年处理完存货,假定2015年完成搬迁,则2013-2014年为”停止生产经营年度“,这样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可以减除2年,如果2013年或2014年还在销售存货,则与《办法》第21条”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相矛盾,从而无法向下结转亏损年度,导致企业损失。这样对企业是否公平。这里”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如何理解?
五、关于新购置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处理?
答:《办法》第14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一规定明确资本性支出不得在搬迁期间扣除,应按受益期计算分摊。但未明确是”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或摊销,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如果是新购置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应该在当期计提折旧,是否可以视为搬迁费用支出在当期以折旧方式扣除,还是待投入生产后再扣除。
六、关于搬迁完成年度的确认?
答:《办法》第19条规定”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掌握中如何把握。如:(1)什么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是90%、80%还是完成投额多少多少为标准;(2)“规划搬迁前年度”如何把握,如果搬迁年度是2012年度,“前”年度是上一年2011年度,还是前年度2010年度;?(3)生产经营收入如何理解,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还是仅指第二行“营业收入合计”。
七、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前已完成搬迁的,2012年10月1日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以固定资产的折旧相等的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还需要纳税调整么?
答:还是要纳税调减,因为以前按118号文是可以扣除资产重置金额的。
八、搬迁支出是否包括被政府征用的土地的净值?
答:公告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属于资产处置支出的一部分,作为没有转让价值的报废资产,以其净值作为资产处置支出。
九、关于40号文件中“生效前”和“生效年度前”如何理解?
答:生效前是指2012年10月1日前,生效年度前是指2012年12月31日前。
十、如何理解40号文中“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答:在2012年10月1日前未完成搬迁的,一律按新文件执行;
十一、如何理解“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的,是否可以在2013年5月份汇算清缴2012年所得税时按原118号文件纳税审报。
十二、第二十六条自相予盾的地方是:2012年10月1日这个时点没完成搬迁,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的企业倒底应该是按118号文件还是40号文件执行呢?
答:只要是2012年12月31日能完成搬迁的就可以按原118号文件执行了。
十三、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十四、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十五、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
答: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十六、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十七、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十八、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九、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二十、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
答: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二十一、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二十二、企业搬迁的其他事项如何处理?
答:由于《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十三、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答:《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2014-05-11 妍的风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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