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呢?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5-11 15:11
标题: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呢?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按《税法》现在的规定,该笔进项税不用转出,因为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只包括三中:丢失,被盗,霉烂变质(这三种要转出进项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允许抵扣进项税是国家的一项优惠政策,盈利的时候国家分所得,当然遇到困难的时候国家也会和公司一起承担。就是这个道理。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