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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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5-18 14:41
标题: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
来源:李志远
发布时间:2016-05-18
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就不能确定为老项目。而且,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分包业务如何判断。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来看,我个人理解,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5月1日新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不过,有几个省市在解答营改增问题时,给出的尺度是比较宽的。
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海南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深圳关于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的规定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关于建筑工程分包新老项目确定问题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上只是个别省发布的不同意见,不是说都可以这么做。其他省市没有发表意见,或者没有发表具体意见,意味着他们不一定认同上述做法。
比如说,湖北省国税局对新老项目划分的另一个规定如下:
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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