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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税事必读:奥运冠军的各种奖励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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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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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税事必读:奥运冠军的各种奖励要缴税吗?
2016-08-1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孙军 陈丽
8月5日~21日,第31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这场在南美洲举办的体育盛会让世界进入了巴西时间。体育与经济、税收紧密相连,从税收角度看奥运,也有不少值得关注的精彩内容,其中不仅有运动员的个税问题,还有相关企业税前扣除、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税收抵免和非居民税收等诸多税收问题。
奥运奖励种类多 个税处理不一样
8月7日,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射击女子10米气手枪决赛中,我国选手张梦雪以199.4环的成绩夺得金牌,为中国代表团摘得本届奥运会首金。此后,吴敏霞、施廷懋、龙清泉和向艳梅等运动员先后夺得冠军。运动员摘金夺银,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奖励。奥运会运动员获得的各类奖金和奖励都有哪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综合媒体的公开报道看,不仅国家会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发放奖金,各省、市、县政府,往往也会对来自当地的运动员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以2012年伦敦奥运会获得女子射击十米气步枪冠军的易思玲为例,其获得的国家奖励为50万元、广东省奖励为100万元、珠海市政府奖励为80万元,广州市番禺区和榄核镇政府的奖励分别为8万元,易思玲的家乡湖南省桂阳县奖励10万元,广东客家商会奖励50万元。此外,某汽车制造商奖励价值75万元豪车一辆。
运动员获得奖励用不用纳税?如何纳税?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南通市地税局局长黄林华。南通是闻名全国的体育之乡,曾涌现出14位世界冠军,其中包括李菊、葛菲、黄旭、陈若琳和仲满等7位为奥运冠军,奥运冠军数量名列江苏全省首位,被国家体育总局誉为“世界冠军的摇篮”。
黄林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我国运动员在里约奥运会上获得了国际奥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均免缴个人所得税。但该事项需要到地税机关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免税待遇。
黄林华表示,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有企业对运动员给予奖励,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其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个人对运动员予以奖励,相当于个人对个人实施捐赠,而且是直接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捐赠者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于运动员接受企业和个人的奖励是否纳税,业内有不同看法,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告诉记者,虽然实践中不少单位和个人在给奥运会运动员给予奖励时,可能会代替运动员缴税,但是运动员应提醒奖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代其履行纳税手续,以免出现问题后个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在依法纳税方面应该率先垂范。”蔡伟年说。
当然,除了获得直接奖励外,奥运会运动员(特别是冠军)还有一项大额的收入,那就是代言收入。《2012年中国奥运金牌价值报告》称,伦敦奥运夺金给孙杨未来带来的商业价值可以达到4亿元左右。据《福布斯》称,2003年,刘翔的商业年收入仅160万元,但雅典奥运会夺冠后,他在2007年顶峰时的年收入高达1.6亿元。有关专家提醒,奥运会运动员取得这些收入后,尤其涉及金额较大的,要依法履行缴纳个税的义务。
特许生产纪念品 代扣企业所得税
8月8日,正在家里淘宝的北京市民王女士发现,网店上关于里约奥运会的各类纪念品已经琳琅满目。除了印有里约奥运会标识的各类纪念币和纪念卡,还有各种体育用品、衣服、玩具、钥匙扣、名片夹、抱枕、场馆模型……可谓应有尽有。作为在一家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王女士很感兴趣的是:这些商品是否要纳税?生产这些奥运产品并主要在国内销售的中国企业是否要向国际奥委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支付这些费用的同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其非居民所得税?
据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合伙人马龙介绍,如果中国企业生产的奥运产品专门用于奥运会或残奥会活动,可以享受巴西政府的很多税收优惠。比如,各种奖杯、奖牌、徽章、旗帜及其他纪念品、宣传品及易耗物资和服务,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其他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社会福利税。不过,如果中国企业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印有里约奥运会标识的各类产品,并向国际奥委会和境外其他企业(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有义务代扣代缴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赞助奥运诸赛事 费用处理要合规
当观众在电视上观看奥运赛事的时候,镜头中会时不时出现一些商家的标识。税眼看奥运,赞助商给奥组委的商业赞助,其中的税收问题也是一大看点。有关专家提醒,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际知名企业,只要取得的收入与中国有关,赞助奥运会的费用处理就要合规,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记者从里约奥运会官网获悉,本届奥运会的赞助商共分5个层级。其中,可口可乐、麦当劳、三星、松下、通用电气、VISA等11家企业均是第一个层级的赞助商,即全球合作伙伴;巴西布拉德斯科银行、巴西邮政和尼桑等6家企业是第二层级的赞助商,即正式赞助商;思科、安永、361°等8家企业是第三层级的赞助商,即正式支持商;Airbnb、耐克和尼尔森等25家企业是第四层级的赞助商,即官方供应商;EMC2等5家企业是第五层级的赞助商,即非官方供应商。同时,安踏、伊利、希尔顿等企业还是中国奥委会的赞助商。
蔡伟年告诉记者,对于中国本土企业而言,赞助奥运赛事的支出由于不是无偿的——所有赞助商都希望得到某种回报,至少是业务广告和宣传方面的回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奥运赞助商的赞助支出,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还有专家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奥运赞助商向奥运会的赞助不求任何广告和宣传回报,那么其赞助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同时,如果奥运赞助商向奥运会无偿赞助体育用品,那么相关的费用还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能按照成本费用列支。
那么,可口可乐、耐克、三星、松下和通用电气等境外大企业赞助奥运,是否就与中国税收毫无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记者多方证实,一些在中国有分支机构的大企业赞助奥运会,虽然赞助费用是由总部支付,但是这笔费用中的一部分来源于中国。某知名品牌企业的税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总部设立了一个赞助基金,专门用于赞助奥运会和世界杯等全球性体育赛事。这些基金是根据公司全球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的,各国分公司要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总部支付这部分基金,其中自然包括来自中国公司的费用。对于公司总部而言,来自于中国的这笔费用相当于一笔收入,中国公司有义务在支付时代扣代缴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然,这可能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业内人士说。
中企巴西建场馆 利润回国需纳税
“绿色”“随性”“狂欢节”……诸多关键词展现了里约奥运会的巴西风情。不过,在这片热情浪漫的“南美潮”里,正在悄然吹起一股股“中国制造风”。按照中巴税收协定和我国国内法,中国企业到巴西的各项奥运建设项目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汇回国内时都应该纳税。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抵免在巴西的税款。
记者了解到,在所有里约奥运会的“中国制造”中,投资最大的莫过于地铁列车。8月1日,里约4号线地铁迎来了第一批客人,创造了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在境外服务奥运会的历史。这条线路每天计划运送30万人,能让人们从市区到奥运核心区的用时缩短半个小时。同时,三一重工、徐工集团、中联重科、雷沃重工——在奥运场馆和公共交通建设的现场,已经成了中国重工业企业和设备大显神威的竞技台。另外,从奥运场馆到奥运村,里约奥运会上使用的空调基本都是中国制造的格力和美的品牌,雷士照明则中标了里约奥运会游泳馆的系统照明服务,并提供专业照明方案……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企业到巴西建设奥运场馆和其他相关工程,既要履行境外纳税申报义务,也需同时注意中国境内纳税申报的要求。其中,境内纳税申报义务包括: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同时,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看其来自于巴西的收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出资时,还要看是否可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中国企业在巴西建造奥运场馆和相关设施的税收问题,德勤中国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慧、高级税务经理段从军和罗薇做了一些研究。他们认为,巴西是全球税制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中国企业在巴西建设大型体育场馆,其税务处理与项目模式紧密相关,如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运营)、PPP(公私合作模式)等不同的项目组织形式,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税收制度来说都有其独有的特点。对于提供单一建造服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如果不在境外建立实体企业,而是由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提供场馆建造服务,由于场馆建造时间一般会达到6个月以上,依据中巴税收协定将在巴西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巴西缴纳联邦所得税。同时,中国境内企业从巴西取得的收入需并入应税所得,依据中国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巴西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可以依据中国的税法予以抵免。
张慧等德勤的税务专家还表示,在跨境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国企业还可以在巴西成立子公司或与当地企业建立联合体,以独立的境外实体公司形式在境外提供场馆建设服务。巴西目前不就股息红利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中国企业巴西子公司在巴西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可以依据中国税法规定在限额内间接抵免。同时,中巴税收协定并无税收饶让条款,这就意味着即使境内企业或其巴西公司在巴西当地享受联邦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能就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国内申请抵免。另外,在巴西取得的建筑收入在当地还涉及联邦总收入社会贡献税和市级地方性服务税,这些流转税也是不能在中国境内抵免的。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中国企业,巴西政府制定了很多有关里约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向里约奥运会提供各类服务的中国企业,除了关注中巴税收协定和巴西国内法律,对这些税收优惠也要高度关注。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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