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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殊行业(业务)税务代理疑难问题答疑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10-25 16:21     标题: 特殊行业(业务)税务代理疑难问题答疑





作者: 高金平
2016-10-25


1.我们是中铁集团下面的公司,中标了一个市政公路的PPP项目----修一条公路,投资额10亿元,中标后我们、政府和产业基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政府10%,基金公司30%,中铁集团投资60%,三个投资人都以货币投资,股本3亿元。然后由我们集团下面的子公司B来承包项目公司A的建筑工程。2年半建设期完成后,这个条路项目公司A没有收费权,而且项目公司A负责维护10年,然后项目公司A将公路的维护施工分包给中铁集团的子公司B来施工。政府在公路建设期满后进入运营维护后每年给项目公司A付款,每年付款1.5亿元(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A10年收回投资后,这条公路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注销。

请问:

(1)每年项目公司A收到政府的1.5亿元,给政府开票时适用税率?项目公司A能否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公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A公司除取得公路维护费外,10年后需将公路移交给政府,A公司分10年从政府合计取得15亿元,应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将15亿元分解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和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
(2)项目公司A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例如“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A公司取得的并非公路运营收入,故不能享受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

2.营改增之后,我们是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对于办公费和办公室的房屋租赁费的进项税是否要在两个项目中分摊,然后将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答: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简易计税项目完工时剩余的原材料和废料销售时适用的税率是17%吗?

答:是的。

3.关于公司改制是否可以免征契税。某市××电力安装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安装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原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5个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合计占1%)及一个法人股东投资(实收资本合计占99%)设立,因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制为有限公司,5个自然人股东将1%股权转让给法人股东,转让后法人股东100%控股电力安装公司,转让股权和改制有限公司同时进行,并于2015年11月完成改制。现该电力安装公司拥有多套房产,正在办理房产权属更名,房产登记地的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理由是:

(1)根据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一条“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在文件列举的范围内;另外,要求“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但电力安装公司的投资主体由5个自然人股东和一个法人股东变为一个法人股东,不符合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

(2)根据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九条“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电力安装公司法人股东承受的是个人的股权,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理解有问题,老师您觉得呢?

答:“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这里的公司并非指转让方,而是指被转让股权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股东原持有99%股权,改制后持有100%股权,符合“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综上,符合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4.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问题。

(1)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是否需要申报股权投资损失?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法人合伙人不能确认投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的盈利,无论是否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若从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收回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应专项申报,方可在税前扣除。

(2)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是有项目退出,要先分配合伙人本金,会计凭证是否可以冲减实收资本(项目有N个,退出时间不同,工商无法每次都去做减资变更)

答:可以冲减实收资本。
(3)北京互联网公司在新疆设立全资子公司,为了享受免税政策,将业务合同都以新疆公司作为签订的主体,请问怎样避免故意避税的嫌疑。

答:只要新疆公司具有经营范围且实质提供了服务,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实质提供了服务,包括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属于新疆公司人员,设施、网络等属于新疆公司所有。

5.关于股份代持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4000万元,A、B公司之间挂往来款4000万元;
(2)现A、B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5000万元,同时约定:今后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时,如转让价超过7000万元,则B公司将再补偿A公司500万元;请问:最后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委托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人。A借款给B,B用于投资C4000万元。A收回借款4000万元及1000万元收益。若B今后转让C的股份,再向A补偿500万元。

A公司获得的1000万元及或有收益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收入处理。B取得C的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B向A支付的1000万元及或有支出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支出处理。

6. A公司是由B、C两家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B、C两家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各占50%的股权,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7亿给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房地产公司)用,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1.2亿全部由D公司负担,没有利息差。请问:

(1)D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但需取得税务发票。因D向A借款,不属于金融机构借款,故计算土地增值税不能直接扣除。

(2)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制的利息单能否作为土增税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证明?

答:合同、利息单可作为金融机构证明,但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7.企业收购不良资产包(包括不良债权)再出售涉及哪些税?不良资产包是否认定为金融资产?

答:债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若涉及有形动产、不动产则需缴纳增值税。不良资产包应明细核算,不能将不良资产包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处理。

8.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账面成本40亿,评估值81.4亿元),C公司定向增发29.42%股票收购A公司所持B公司100%的股权,企业所得税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双方股东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A公司持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40亿元,C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为40亿元,问如果股权再次转让,是否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答:上述重组既可以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股权收购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办法,亦可选择适用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若选择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件,则C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A公司取得C29.42%股票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

9.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基金公司F对A公司增资165亿元,增资后F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49%,B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51%,增资后从第3年开始,B公司每年支付F公司利息,5年内支付111亿元,第8年B公司支付F公司165亿元,F公司将A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A公司把收到的资本金165亿通过集团内的财务公司借给B公司,B公司用其中的100亿购上市公司股份,另外65亿增资给B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D,D公司为大型国企,严重亏损,该65亿投资无法收回,形成事实上的投资损失,请问:

(1)B公司直接支付给基金公司F的111亿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F以投资为名取得固定回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F借款给A,A再通过财务公司委托借给B,A应收B的利息委托B直接支付给F,A同样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方案会导致重复缴纳增值税,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设计方案,不仅投资条件符合税法规定,退出方式也需符合税法规定。基本思路是F对B增资,并通过赎回方式退出。F公司应收利息由B公司承担,B公司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2)B公司的投资损失65亿元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答:B公司长期投资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列举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后扣除。

即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财税[2015]37号文:“第一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请问:

(1)改制前后,房屋及土地均属于被改制的单位,只是被改制单位名称上的变更,资产并未发生转移,文件为何要规定变更前后的原股东持股比例,其立法精神是什么?

答:基于反避税的需要。
(2)另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是否适用文件第六条资产划转免税的政策?划转是否仅指无偿划转?

答:适用。此前税法中将以权益工具视为无偿划转,该说法不准确,所以37号文件将“无偿划转”改为“划转”。

11.问:某医药批发企业,委托其他医药生产企业研发并同时进行自主研发,研发的产品主要为他克莫司软膏和复方多粘菌素B软膏,研发完成后,由受托研发的医药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将生产商品销售给医药批发企业后,由医药批发企业进行销售。税务局在复核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出异议,请问:

(1)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并未明确批发零售业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2015年度批发行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法么?

答:财税[2014]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该文从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医药批发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以自已名义申请批号,通过OEM方式生产、回购、销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该医药批发企业应变更经营范围。

(2)公司申报2015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说明研发的药物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24项重大疾病创新药物里的抗感染药物类,根据在网络上查询的信息,他克莫司和多粘菌素属于抗感染药物类,以他克莫司和多粘菌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软膏是否属于研发的抗感染药物类呢?

答:多年菌属类属于抗感染药物已经临床明确证明,但其副作用大临床应用很小心;多粘菌素为主的软膏也清楚说明是抗菌作用,所以复方软膏仍是抗感染药物

是否可以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直接否定公司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他克莫司软膏和复方多粘菌素B软膏是自主研发或委托研发新产品,不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已公开的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1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

答:会计处理参见租赁准则,税务处理如下:

一、契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处理

(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 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3.甲公司由A企业和张三于2015年3月投资组成,实收资本总额6500万,其中A企业投资5200万,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作价投入,已由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办理的产权转移手续;张三投资现金1300万。2016年5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按初始投资额作价转让给了李四。2016年9月,为了改善企业资金困境,张三和李四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合伙企业B(基金公司)。

由于A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是国有资产抵债取得,当时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评估价值合计为2700万,在上述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主管地税局要求对初始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并计算首次转让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500万。问题: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种,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答: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需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以及张三、李四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B,均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征缴问题。

14.营改增后,自建固定资产中建筑服务和设计费可以分2年抵扣了,建筑施工中的监理费分2年抵扣吗?还是当年就可以抵扣?

答:一次性抵扣。

15.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给职工购买的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在医保中心未能报销的医疗保险,企业予以报销,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凡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金额,可以职工薪酬名义支出并代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可以扣除。

16.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为客户理赔,在4S店修理汽车,4S店能否给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保险公司不是4S店提供维修服务的对象,故不能给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17.请教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转让给B公司未完工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20%?B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后可否按照老项目计征增值税?B公司出售开发房产清算时可否加计扣除20%?又怎么区分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如果可以,关联企业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吗?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

答:开发公司转让未完工产品,计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执行加计扣除政策。B公司继续开发,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B公司出售开发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区分土地和开发成本。尽管税法对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无限制,采取此方案基本不可行,除重复缴纳契税外,需增加报批报建的费用支出。

另外对房产开发企业A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将资产证券化,分立环节在5月1日之前免营业税吗?如果分立免流转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是否涉及补交流转税。

答:营改增前后,公司分立均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也不涉及流转税,但分立涉及不动产过户需视同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存续企业股权不影响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待遇,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分立企业的股权,需改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

18.一般工业企业购买土地,政府开具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企业自己建造厂房,厂房建好后一部分自己使用,一部分出租。请问企业销售产品和租金收入交纳增值税时,能否扣减土地的价款后销售额后交纳增值税?如果不能,能否从投入使用月份起分2年抵扣呢?

答: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只适用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业企业不适用。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

19.关于多层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相关资料如下:H有限公司向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查阅工商信息公式登记信息,其当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问题1: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H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时,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如何计算纳税?

答: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纳税义务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是纳税义务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GP Z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股息,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故需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2: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了上述的股利外同时还有经营所得,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

答:纳税人同上。LP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问题3: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取得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回的股利,还有经营所得和其他企业分回的股利,作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凡股息所得均由LP自然人按股息所得征税,经营所得由L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GP取得的股息及其他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所得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0.一公司既生产商混又生产沥青,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后沥青按17%,商混还可以申请简易征收按3%吗?

答:可以。

21.单位用电没有电改,办公用电和家属院用电共用一个电表,电费一起从成本电费科目支出,收取的职工电费冲减成本,营改增后,抵扣应怎么处理?

答:外购电力用于职工福利,作进项转出,自产电力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22.从事电梯销售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按17%缴纳税款;把销售电梯与提供电梯安装业务价款分开签合同可以吗?

答:混合销售属于一项行为,不得改按兼营行为处理。

23.房地产公司承建两改两迁项目,交征用及补偿费由政府安置一部分业主,一部分现房安置,无土地出让金,后期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无“支付土地价款”扣除额,是否能够差额计税?

答:不能。

24.地方税务局有时跟纳税人说,现在不需要税务鉴证了,可以不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做鉴证或者咨询服务了,事务所的业务受到影响,事务所应该怎么去跟纳税人沟通,并能够保持正常的合作呢?

答:纳税人税收服务的需求除了税务鉴证外,还有其他需求,应从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收风险两方面向企业宣讲税收服务的作用。

25.自然人杨某在2015年通过法院拍卖资产,取得资产管理公司拍卖的1000平米的房屋,价值3000万元。而此处房屋为A公司于2000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抵给银行的资产。银行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将此处房屋通过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在此期间,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各项资产权属时,由银行与A公司于2002年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房交所备案,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自然人杨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但A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要求杨某补缴A企业出售房屋未缴纳的营业税、土增税、契税,是否合理?杨某应该补缴哪些税?能否理解为杨某是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免税,杨某不需要补缴税款?

答:杨某是契税纳税义务人,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26.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2004年从中国银行手里商业收购了A公司债权,2005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市高院将A公司4000平方米的房产拍卖,市高院拍卖流标,最后以拍卖流标价7500万裁定给信达公司,法院裁定书无具体过户时间,截止目前,信达公司未办理过户,现信达公司拟将该资产以4000万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现问关于转让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1)A公司环节现转让才确认收入征收增值税,还是应该在2004年就认为应确认收入征收营业税?(2)资产管理公司环节:因是收购的另外一家银行的债权,是否符合财税[2001]10号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该规定,A公司应于2005年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500万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执行财税[2001]10号文件,即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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