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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 比照出口退还进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3-29 16:01     标题: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 比照出口退还进项





来源:中天运 作者:王冬生

发布时间:2017-03-28


增值税退税分为退还进项税额和退还已纳税额。退还进项税额,基本适用于出口企业。退还已纳税额,分为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比如软件企业的的退税。先征后返,比如宣传文化单位的出版物退税。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区别,在于执行的部门不同,即征即退,由税务机关退税,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驻有关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操作。
退还进项税的,不完全是出口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购进的满足条件的国产设备,可以退还进项税。《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但是,退税未必是好的选择。
本文结合121号文和5号公告,分析以下问题:
一、优惠政策内容
二、享受退税的纳税人
三、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

四、首次退税的备案手续
五、退税申报期限
六、退税所需凭证

七、已退税款的补征
八、退税好还是抵扣好
一、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继续全额退还增值税。
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是,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二、享受退税的纳税人
根据121号文,以下纳税人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根据规定条件,审核确认优惠资格。
三、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121号文《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四、首次退税的备案手续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一)研发机构符合121号文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于此政策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之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无需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退税申报期限
退税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2016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六、退税所需凭证
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5号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3月14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形,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等,无法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收齐单证的,可在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七、已退税款的补征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退税好还是抵扣好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且,退税和抵扣只能选一个,选择退税,就不能抵扣,选择抵扣,就不能退税。那么,选择抵扣还是选择退税?

退税和抵扣,对纳税人负担的影响,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选择退税,似乎更优惠。但是,选择退税,有以下问题:
一是时间较长,不知何时能退下来。
二是程序繁琐,多提交很多凭证。
三是可能补税,一旦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
因此,如果有足够大的销项税,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抵扣是更好的选择。当然,如果购进设备抵扣,会形成较长时间的留抵,那就选择退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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