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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7-6 16:14     标题: 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随着金税三期的运行,最近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企业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预警协查信息,企业已经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发票相关的所有资料:购销合同、对方的发货单据、企业的入库单据、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付款单据、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合同或者发票)、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
以上资料越详细越好,接下来,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发票的基本情况,查明发票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

一、对方企业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真实。
1.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失联票的发票,实则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金税三期数据切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积极跟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即可;
2.对方企业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误作废,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将该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要及时跟开票方沟通,确定税金损失承担责任,落实发票冲红换开。

二、对方企业处于失联状态,但购销业务真实。
1.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对方已经抄税申报,那么该发票就属于正常,受票方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处理;
2.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对方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该发票就属于失联票,受票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对方企业处于失联状态,购销业务不真实。
企业财务人员努力让税务机关把这笔业务认定成善意取得吧,毕竟对方失联,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贸然将其业务根据单方证据认定为虚开发票。善意取得的情况,企业只需将失联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不会进行处罚;一旦认定为恶意取得,也就是企业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不仅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接受1-5倍的罚款处罚,严重的,企业相关参与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已认证发票一旦认定为非正常,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企业是否一定要缴纳该笔转出款?
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因失联票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如果有期初留抵税额,可以以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确定是否要缴纳税金,这个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所以,企业接到发票失联预警协查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配合处理,充分享受政策,避免更大的损失。


摘自:东奥会计在线 > 会计 > 实务天地
2016-12-06 0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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