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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48个问题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7-10 17:22     标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48个问题解答



来源:新疆国税 作者:新疆国税

发布时间:2017-07-08


新疆国税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7—11解答增值税发票开具的48个问题

新疆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七

1.房地产开发如何开具发票?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11%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通过差额开票模块按5%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5.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金融商品转让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旅游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票?

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1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八

1.保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住宿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出租住房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个人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8.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9.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10.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什么程序办理代开?

答:(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九

1.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什么程序办理代开?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2. 哪些业务可以用差额征税模块开票?如何开具发票?

答:目前仅有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可以用差额征税模块开票。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4.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三)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收购业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7.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8.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因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申报表填写?

答: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十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控系统汇总的销项税额与申报系统申报的销项税额存在几分钱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系统原因造成误差不影响申报,可以通过修改申报表主表第2列“销项税额”金额消除误差。

2.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购买方的税号?

答: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答:(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税务机关分别如何处理?

答: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刑法》中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7. 与“普通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非法出售发票罪(3)虚开发票罪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 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10.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十一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假“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真”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5.非法出售发票罪(“真”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6.虚开发票如何认定?

答:①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

②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

7.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①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8.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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