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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生活四小例,发票的这些知识您是否知晓?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10-9 14:35     标题: 【案例】生活四小例,发票的这些知识您是否知晓?




2017-10-09 13:32:00 |

来源:北京国税 |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实施,可以说是改变了很多人使用发票的习惯,也让企业在发票使用环节的操作更加规范了。然而在日常的工作中关于发票使用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下面小编就以生活小事为例,跟大家说说发票那些事儿。

   案例一
    员工老王的疑问:老王最近经常出差,公司财务要求他住宿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公司可以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而老王向酒店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对方通常会要求提供公司一般纳税人证明,而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在都不再受理开具一般纳税人证明了,那到底该怎么办?
    答: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案例二
    自由职业者老王的疑问:老王最近丢了工作,但是因为他在业界口碑很好,因此很多企业会找他咨询问题,他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劳务费用,但企业都要求他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他不明白企业支付劳务费给个人为什么还要代开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附件一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
    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样不需要为单位提供发票。而独立劳务提供方不属于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提供发票。个人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形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三
    财务小王的疑问:财务小王最近很烦恼,公司销售货物给对方企业,并已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对方购货量较大,要求销售方给予一定的折扣,但销售折让具体的开票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答: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四
    行政人员小王的疑问:公司行政人员小王最近收到一张代开房租发票,但是他发现发票的税率一栏写的是“***”三个星号,那这张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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