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共用水电费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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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7-12-28 14:26
标题:
共用水电费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南京日报
问: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共用水电表,无法取得我公司单位名称的发票,只能取得对方的发票复印件、分摊单等材料,这部分水电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共用的水电费,可以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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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7-12-28 14: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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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7-12-28 14:3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2011.12.2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王越点评:这就是国地税分设的不足,同为一省,国税有其办法,地税有其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国税完全可以上述为依据,不管是否具备真实性或有效性,只要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不允许税前扣除。也许上海好办一点,啥事都是国地税联合行动,因为是一家子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王越点评:视同销售有时并无支出,比如接受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但投资方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资产收入,而被投资方按照评估价值(货物投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入帐,其并没有形成支出,但上述接受资产依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最好将“支出发生”改为“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王越点评:业务真实性即使不合法不有效,也不属于偷税,而业务不真实即使凭证合法或有效,也要么属于偷税,要么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上述三性是共存的关系。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王越点评: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假发票、异地开具发票,甚至是收据,如果仅能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流失的流转税怎么办?比如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免税培训开具了财政收据,如果以真实性允许其扣除,不从受票方方面着手,市人事局逃掉的营业税怎么办?所以说国税发[2008]80号从严掌握,有其道理。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王越点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其实这里的12个月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假设11月购置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等到次年12月再行调整,而是直接在汇算清缴期前全额纳税调整已提折旧,次年取得发票后再予以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否则税务局的得累死(得计算满12月的时点)何如一刀切,汇算清缴前没发票的,别和我说什么。所以2011年第34号公告较好。?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王越点评:何谓应取得而未取得,这个比较含糊,一旦规定含糊,往往执行的基层税务机关就会从严,当然也会给基层税务一个寻租的空间。征管和稽查可能会打架,比如稽查局检查发现时,按此规定必须给予企业一个限期改正期限,这将延长稽查时限,是否得到稽查的认可,是个问题。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王越点评:农产品收购凭证比较特殊,既是内部凭证,又是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王越点评:有的时候并不需要支付款项,也可以取得发票,比如接受货物捐赠、投资。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之所以不需要再提供外汇支付单据,是因为无此必要,因为外汇支付单据必然意味着该笔外汇已经取得税务部门的付汇证明,税务部门事先已审核过了,因此再让企业提供外汇支付单据就画蛇添足。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代办交强险时即在保单上注明代缴税款,上述特殊情况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必非要取得完税证明。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江苏省收取社保费,需要由税务局向财政局领购盖有财政监制章的票据。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王越点评:2011年第30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代收的,也可以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十六条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十七条 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王越点评:离退休人员返聘是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其取得的报酬依然应当按照工资处理,因为上述离退休人员除了不交社会保险外,和普通在职员工无异,如果非要将其理解为劳务报酬,一方面与个税认定其为工资不符,另一方面劳务报酬一般是按次发生,而离退休人员上述报酬确是按月计酬。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如果取得了发票,本身即可证明其权责发生制原则,并不需要付款单据,比如劳务公司开具1000万劳务发票给企业入帐,企业虽然未支付上述款项,但依然可以扣除,这个1000万中的800万工资及社保费公积金是属于劳务公司的,而不是企业的,不必非要实际支付才许可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王越点评:如果是发放防暑降温费,则需要通过应付福利费过渡,按14%限额扣除,而直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则直接通过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扣除,不必通过应付福利费,而且发钱的话有的地区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没有规定的地区呢?因为总局明确的免税补贴不含这一块,就需要交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王越点评:住和行需要发票,吃和打打电话就不需要拿发票了,直接以差旅费津贴形式列支,不属于工资,在标准以内(当地税务机关可能会规定)税前扣除,个税不交,但超过的部分,企税不能扣除(当然就和生产经营无关了),个税则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需要扣个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王越点评:签订租赁协议时,对固定费用比如每年发生的折旧、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费等是可以估计的,直接打入租金当中,但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变动费用则无法估计,上述费用虽然抬头是个人的,但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应予扣除,修理费比较特殊,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则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如果未办理保险,或保费不足以补偿修理费,同样是可以在承租企业予以列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上述赔偿不属于应付福利费,不具有福利性质,比如工伤赔偿,一赔几十万,全进应付福利费,企业还活不活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这个表述有点问题,比如A企业卖货100万给B企业,B企业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打折,这就属于折让行为,由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A的销项和B的进项,同时冲A的收入与B的成本。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发票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王越点评:企业出租房屋,同时代收水电费的问题,对于出租企业来说,这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出租房屋和代收水电费并不是相关联的关系,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及房租交营业税开服务业发票,代收水电理解为转售水电,开增值税发票,比如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显然应征收增值税,就要开票,至于如果是由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则应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物业公司按收取额减去付给水电公司的发票余额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即承租单位支付水电费均应取得发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王越点评:上述凭证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土地增值税呢?同样为地税部门征管税种,个人认为可以通用。
作者:
ywb
时间:
2017-12-2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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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用水电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胡绵鹏 作者:胡绵鹏
发布时间:2014-01-25
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不可避免的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有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接受分摊的公司就存在一个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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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7-12-28 14: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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