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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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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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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 10:36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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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二)政策调整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二)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表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研发活动要素 内涵
1.有明确创新目标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备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表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 非研发活动
主要目的 具体形式
应用性研究 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试验性开发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实质性改进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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