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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手册(适用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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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8-3-8 11:03
标题:
浙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手册(适用居民企业)
请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http://www.shui5.cn/article/ea/119126.html
编写说明
为使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较为系统了解、学习和掌握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及有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能力,提高汇算清缴质量,防范纳税风险,我们编辑了《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手册(适用居民企业)》。
本辅导手册共分三部分,分别为“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须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一览表”、“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三部分内容。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系在参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办法出台后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最新备案资料更新梳理的,为便于广大纳税人查询参考,采用了表单形式。
为正确应用本辅导手册,现就涉及的资料内容注解说明如下:
1.资料仅供备查参考,应以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实际规定为准;
2.汇算清缴期间有关税收政策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应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执行;
3.对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涉及的有关申报表单、填表说明及相关政策的电子文档资料,以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请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网站地址:
http://sx.zjtax.gov.cn/
。手册下载
本辅导手册在编辑中不免遗漏和疏忽,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一八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须知
一、汇缴范围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三、申报时限
四、汇算清缴程序
五、需要报送资料
六、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一览表
第三部分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
综合及征管规定
税前扣除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须知
一、汇缴范围对象
(一)绍兴市本级由国税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所有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但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均属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或“企业”)。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三)除(一)中列举以外的绍兴市本级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主要为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自2017年度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简化,表单数量减少10%,同时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让纳税人获得更好的填报体验做了进一步优化与调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填报注意事项:
1.本次修订删除了四张三级附表,分别为原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需要填报的相关内容分别归入到了对应的二级附表。
2.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是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之一,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将原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进行调整。如果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4.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格名称发生变化,体现表格设置不仅是为了调整税会差异,还兼具资料报送、收集数据用于比对等功能,因此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有税会差异,都必须填报相关表格。
5.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原名称“纳税调整后所得”与A1000000表第19行名称相同,填报口径不同,容易产生误解,因此新申报表将第2列名称由“纳税调整后所得”改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6.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原《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不再报送,修订后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完整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A107012表“基本信息”对应栏次。
7.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可独立于研发项目外,单独加计扣除,填报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8行,不需要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8.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销售(营业)收入”需填报近三年数据;“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下级项目“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由原来填写发生额的80%改为填写实际发生额。
9.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抵减境内亏损”栏,包括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
10.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分配比例由原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改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三、申报时限
(一)纳税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二)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以纸质书面形式,下同)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等分支机构,下同)还应同时将全市汇总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汇算清缴结束后,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需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分支机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四、汇算清缴程序
(一)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
http://sx.zjtax.gov.cn/
。)、咨询电话(12366)、绍兴国税税事通(微信号:sxgssst)、税企邮箱等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申报涉及的各种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四)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六)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和检查。经审核、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需要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涉税事项申报或报送资料及其他资料。
1.查账征收企业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按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写的表单)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一式三份。
(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当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资料。
(4)属于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②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③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④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各类涉税事项申报或报送资料(有相关事项发生的应提供)。
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发生资产损失的法人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只需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中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它是原表A105090和A105091的整合,不再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仍需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仍需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②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资料。
③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⑤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附列资料。应提供报送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
2.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年版)》;
(2)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版)》一式三份。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应当反映对该事项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计算过程和会计事实等情况,以及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的鉴定或鉴证意见、结论等内容。
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收支情况,在总局未明确前可暂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作为报送资料,并提供营业成本(支出)明细和期间费用明细[包括管理费用明细、财务费用明细、销售(营业)费用明细]。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申报、报送资料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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