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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要分清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8-3-26 14:31     标题: 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要分清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发布时间:2018-03-25

  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是清单申报还是适用专项申报,这个问题是源于有位“小陈税务”学员的咨询,同时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疑问,现在来分析一下,供大家实务操作。

  (1)老师,请问下,固定资产会计折旧5年,税法最低折旧年限3年,处置的时候已使用了4年,税法年限过了,会计年限没到,处置的资产损失,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呢?

  答: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采取了正列举方式,不适用清单申报的就要适用专项申报(无法准确判别的也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是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反之未达到使用年限的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得通过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回答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这个得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本案例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4年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符合25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清单申报。

  (2)老师,请问下,固定资产会计折旧3年,税法最低折旧年限5年,处置的时候已使用了4年,税法年限过了,会计年限没到,处置的资产损失,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呢?

  答:本案例中,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4年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5年,不符合25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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