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享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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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8-4-27 10:03
标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享受要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琰
发布时间:2018-04-25
近年来,国家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战略,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便是其中之一。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来申请和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怎样来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件有哪些?
(一)基本条件:(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选择性条件:(企业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下五个条件满足之一即可)
1、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号)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4、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5、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取得和管理
(一)入库登记编号的取得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二)后续管理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200万元,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而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
四、日常管理和优惠备案的相关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样式一致。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办理备案和留存资料备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仅需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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