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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5个案例,教您学会“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8-5-4 10:39     标题: 5个案例,教您学会“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2018-05-03 20:29:31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仅是一般纳税人的专属科目了

  1、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因此: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仅是一般纳税人的专属科目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也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案例一

  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问题: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份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额10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

  (1)当月认证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2)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案例二

  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

  问题:

  我们是一家加工制造配件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今年为了建造新的厂房,购进工程用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金额比较大,请问能否认证抵抵扣增值税?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认证相符后抵扣增值税,应分期抵扣增值税。

  (1)当月认证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万元

  (2)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万元

  案例三

  处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

  问题:

  我公司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2018年5月份购买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6万元,当月认证完毕,如何账务处理?

  (1)认证当月

  借: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 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6万元

  (2)次月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6万元

  案例四

  5月1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

  问题:

  我公司2018年5月份向所属国税局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因此我公司按照规定,从6月份开始就可以按照小规模简易征收增值税了。5月份有一张支付办公费的专票,已勾选认证了,金额1000元,税额16元,请问这份发票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6元

  贷:银行存款      1160元

  案例五

  5月1日后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

  我公司2018年5月份向所属国税局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因此我公司按照规定,从6月份开始就可以按照小规模简易征收增值税了。5月份公司账面上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2000元,请问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元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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