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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8-8-30 10:02     标题: 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18-08-29

   企业购入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取得的持有收益的增值税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购入结构性存款产品与银行存款一样,属于存款行为,该收益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一种观点认为,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因结构性存款产品保本,该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保本持有收益不缴纳增值税。笔者就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增值税事项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目前比较典型的结构性存款有: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的设计一般为“存款+期权”,基于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划分利率、汇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挂钩型产品,形成“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组合。收益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是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的收益,能够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的前提下,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结构性存款根据收益类型可以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期权部分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担。

  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明确,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某行发行的“XX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以下简称A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提示(节选):1、该产品不等同于银行普通存款。2、本产品仅保障本金,购买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最终清算的购买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3、期限为7月1日到10月1日(92天,3个月)。4、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确定方式如下:1)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联系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小于或等于8.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4%;2、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联系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大于8.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可见,结构性存款是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加入金融衍生工具。在分类上,归属于存款,为存款类业务,反映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但它又不同于普通存款,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目前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大都保证本金。在结构性存款定义中,也是将从其定义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产品”。结构性存款实质上属于金融商品。

  二、不征税存款利息是否包括结构性存款收益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是否结构性存款分类为存款类业务,取得的收益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因此,企业开展存款业务首先应经人民银行批准。目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有:根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不征税的存款利息做出明确规定,但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应为吸收存款业务而支付的存款利息。

  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最近适用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如下: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015年10月24日)


  利        率         
项    目        2015年8月26日        2015年10月24日
一、活期存款        0.35        0.35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        1.35        1.10
半  年        1.55        1.30
一  年        1.75        1.50
二  年        2.35        2.10
三  年        3.00        2.75
(二)零存整取、整
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  年        1.35        1.10
三  年        1.55        1.30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
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
打六折执行        按一年以内定期
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
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        1.15        1.15
四、通知存款                  
一  天        0.80        0.80
七  天        1.35        1.35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5        0.35
上年结转        1.35        1.10

  上述存款类型中并不包括结构性存款。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不包括购入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益。因认购方承担一定风险,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高于同期的一般存款利息。

  三、保本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购入所列示的A产品取得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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