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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应关切!税务总局权威解答社保政策新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5-13 15:54     标题: 回应关切!税务总局权威解答社保政策新变化




中国税务报  2019.5.11


  2019年5月1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以"优化征缴服务,落实降率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郑文敏、副组长练奇峰、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杜志农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政策主要内容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自5月1日起实施,各省也按照要求出台了实施方案。总体来说,按照《方案》规定,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税务总局从六个方面落实社保费降率工作
  

  目前,《方案》已经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省也都按照《方案》要求出台了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政策作了细化规定。据我们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地区,这次均降低至16%。

  

  为贯彻好降率政策,税务总局在建机制、强辅导、优服务、细核算等方面下功夫,指导税务系统既落实好已负责征收地区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工作,又落实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率工作。

  

  一是将社保费降率纳入减税降费“大盘子”。各级税务部门成立了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专门设立了社保费工作组,建立起“一竿子到底”的指挥体系,将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纳入减税降费“大盘子”,同部署、同落实。同时对照《方案》细化16类80项重点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对表推进、督导问效。

  

  二是部门联动做好工作部署。《方案》公布不久,税务总局就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一起参加国新办《方案》吹风会,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四部门共同发布负责人答记者问,解读政策、回应关切。之后,四部门又联合下发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税务总局与人社部组织联合培训、联合部署,协调联动,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三是出台配套制度和操作办法。税务总局在缴费服务、信息系统、技术保障、降费核算等方面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办法,并及时了解各省实施方案,精准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工作。

  

  四是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自《方案》通过以来,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组织社保费、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大厅窗口、12366等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降费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懂政策、会操作。

  

  五是加快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工作。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相应调整,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与人社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为政策落地提供支撑。



  六是简便操作优化缴费服务。指导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优化操作流程,拓展缴费方式。同时,各地采取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制作动漫、印发宣传手册、上门讲解等多种方式,开展对缴费人的宣传培训辅导。

  

  从近期情况来看,各地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等政策如期落地,税务机关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稳步推进,政策红利正逐步释放。

  

关于社保政策的变化
 

  网友:现在各个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太一样,这次调整情况怎么样,是暂时性的吗?

  

  郑文敏: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前面提到了,据我们了解,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地区,这次均降低至16%。降率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网友:企业员工个人缴费比例是否有变化?

  

  练奇峰:此次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保持不变。

  

  网友:请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这次有什么变化?

  

  郑文敏:根据2019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此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网友:由税务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

  

  郑文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 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网友: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那么企业员工的基数也可以这样选择吗?

  

  练奇峰:根据2019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还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是总体来说,企业员工的缴费基数的确定与灵活就业人员不一样。

  

  网友:请问《方案》实施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企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有没有变化?

  

  郑文敏:按照《方案》关于稳定缴费方式的要求,企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没有变化。

  

  具体到您企业所在的河北省,仍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和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税务机关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收信息进行征收。

  

  网友:请问这次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降低了吗?

  

  杜志农:前面提到,《方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但是不涉及费率的调整问题。

  

关于社保政策调整后的影响
 

  网友:我是自己跑运输的,这次说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有什么影响?

  

  练奇峰:除了费率,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网友:《方案》里面提到,要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是什么意思,对个人缴费有什么影响?

  

  郑文敏:《方案》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举个例子,假设你所在省原来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那么,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假设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你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相应减少48元。

  

  网友:我们是事业单位,想问一下,这一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缴纳职业年金的标准会不会受影响?

  

  练奇峰: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因此,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纳标准相应受到影响。  

  

  网友:缴费基数调整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影响?具体对哪些险种和人群有影响?

  

  杜志农:一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那么,这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将会受到影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影响人群主要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各险种中,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将会受到影响。

  

关于社保政策调整后的申报、缴纳


  网友:我是自由职业者,政策调整后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杜志农:自由职业者不是企业职工,一般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网友:我们这儿的企业之前是执行14%的费率,低于16%,是不是马上就要按照16%的费率缴费了?



  郑文敏: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我们了解到的有关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费率低于16%的地区,今年不变,仍执行原费率。

 

  网友:我是北京的企业,5月1日后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不是都到税务部门去缴纳?

  

  杜志农: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具体到北京,涉企险种原由社保部门征收,5月1日起还是继续由社保部门征收。

  

  网友:我是江苏的企业,请问社保费缴费凭证是否要到办税大厅打印,可以网上打印吗?

  

  练奇峰:各地税务机关正在积极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缴费服务。具体到江苏省,您不用去办税大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打印缴费凭证。

  

  网友:企业职工需要自己去税务局缴纳社保费吗?

  

  练奇峰:企业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本人。

  

  网友:我是湖北一家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此前本单位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缴费,《方案》实施后费率下调,请问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杜志农:《方案》实施后,湖北省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已经按新的政策要求调整了信息系统,将按新的费率生成数据,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缴费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网友:我们企业是在5月份缴纳4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

  

  杜志农:不能。按照《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您的说明,您所在地方应该是“本月缴上月”,即在5月份缴纳费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社保费,要按照4月份适用的单位缴费比例政策执行。

  

  网友:社保降费政策实施后,企业多缴的费款如何处理?

  

  郑文敏:因误收多缴以及费率、费基调整等原因导致多缴社保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退费。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比如,有的地区将确认多缴的费款直接退还企业,有的地区将确认多缴的费款冲抵企业应缴费额。您可以向本地社保费征收部门详细了解本地的退费处理方式。

  

  网友:我是上海人,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来在社保部门缴费,以后是不是要改到税务局缴费了?

  

  杜志农:是的。按照《方案》要求,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要如期划转。上海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机构原来是社保部门,现在已经调整为税务部门。同时,原有缴费渠道还继续保留,原来怎么缴费还怎么缴费。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会提供更多缴费渠道,让缴费更加便利。



关于社保征缴服务
 

  网友:您好,我们企业是直接向税务局申报缴费,申报有时候难免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特别是这次政策调整变化较大,税务局能不能也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进行错误提示等,帮助减少申报失误?

  

  郑文敏:在涉企险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地区,企业人员要认真填写并自查自检,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这是基础。同时,税务机关也将通过在线辅导、后台数据校验等措施,帮助缴费人减少申报失误。税务机关窗口人员或管理人员发现填报不准确或可疑数据时,会及时提示提醒缴费人,避免因填报错误多缴费。

  

  网友:税务部门接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后能不能提供一些便利化的缴费方式?能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等缴费方式?而且我可以在税务网站随时查询到我的缴费信息。

  

  杜志农:谢谢您的建议,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地税务机关都积极拓展征缴渠道,逐步提供了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更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同时,我们也正在研究简化缴费流程,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的措施。与此同时,我们对缴费人员比较集中的服务厅,也要求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增设咨询专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

  

  网友:与原来相比,社保费缴费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作为企业经办人员,我们希望税务局能够加强社保费政策方面的培训辅导。

  

  郑文敏:谢谢您的建议。为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已经结合《方案》和本省实施方案,对社保费降率的政策内容、业务流程、具体操作等开展了一系列培训辅导活动,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辅导服务力度,确保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如您有具体的要求,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

  

  网友:我是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感觉目前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程序有点繁琐,而且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没有集成在一块儿,社会保险费缴费要通过支票转账缴纳很不方便,希望能够改进!

  

  杜志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税务机关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应征数据征收社保费。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合并报表、精简资料的方式不断优化缴费服务,减轻缴费人办费负担。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开通了电子税务局,一些地区还开通了手机APP、微信、支付宝、自助缴费终端、单位客户端,为缴费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申报缴费渠道,缴费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缴费服务;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递和信息共享,大大提高了缴费效率。为便利缴费人,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缴费人可以通过签订税务、银行和缴费人三方协议实现自动扣款,缴费人在协议扣款期将应缴费款存入扣款账户即可完成缴费。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优化服务流程,拓展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社保缴费服务质量。

  

  网友:我是一家会计公司财务人员,我发现目前税务分局人员懂社保政策的人员不多,请问下一步在人力资源配备方面能不能关注一下这一方面的问题。

  

  郑文敏: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社保费业务的学习培训,税务总局做出专门部署,各地税务部门对基层社保费工作人员和办税服务厅、12366等直接服务缴费人的岗位开展了系列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持续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缴费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他


  网友:现在已经5月份了,这两天我们省里宣传时又说,从今年1月1日起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是什么意思?

  

  练奇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执行时间由各省规定,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样。按照您的表述,应该是所在省份的实施方案中作出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省里决定往前追溯到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政策。如果您已经按照之前较高标准缴纳了社保费,那您可以向当地社保费征收部门咨询办理退(抵)费业务。

  

  网友:我跳过几次槽,有时在两份工作之间有一年甚至两年的空档,算是半自由职业者,目前在一家私企上班,我不会去领失业保险金,可以不交失业保险吗?

  

  练奇峰:失业保险是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是广大劳动者共同的风险“防范网”,不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私事”。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职工本人也不能选择不缴纳失业保险。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优化征缴服务,落实降率政策"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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