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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依法答复: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按月的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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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9-5-21 15:10
标题:
12366依法答复: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按月的是2万元
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发布时间:2019-05-21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下(含本数)。有人据此认为,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随之水涨船高,按月纳税的,提高到十万元。
为了求证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问题,2019年5月20日10时20分许,笔者拨打(010)12366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根据语音提示,依次按了1、0和2按键,得到1972号咨询员的解答。现将咨询情况简要记录如下:
对话录
笔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2万元、3万元还是10万元?
咨询员: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的为2万元,按次的为500元。
笔者: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以前有人解读、解答为3万元,现在又有人说是10万元。
咨询员:看不到您说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的为2万元,按次的为500元。
笔者:我可以将挂在官网上的解读提供给您。
咨询员:要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只能根据文件政策给您解答。
笔者:我的观点与您的解答一致,谢谢!
笔者认为,28号公告规定得清清楚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起征点,既不是免征额,也不是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的上限。尽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由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下(含本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未随之变化,与此相关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未发生变化,即: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
之所以会产生“从2019年开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相应可按以下新的标准判断: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错误观点,是因为混淆了增值税起征点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误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的上限当作起征点。
笔者提醒:税务机关是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执法依据。不管是谁,也不论其地位的高低,或者名气的大小,如果其解读、解析、解答或者观点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本意,则均不能采信;如果纳税人误听误信,或者偏听偏信,以此作为处理税务事项或者税收筹划的依据,则税收风险便会悄然而至。
警惕啊,善良的人们!
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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