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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案例二十八问全面解析红字发票疑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10-16 16:20     标题: 七案例二十八问全面解析红字发票疑难问题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作者:刘海湘

发布时间:2019-10-16


  一、什么是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就是前期开具的发票,由于某种原因,发生错误,需要重新开具,重新开具前,要把前期已经开具的发票冲红,所以,开具红字发票,我们俗称“红冲”,意思是用红字发票进行冲账。一些老会计都会说“发票有误,当月作废,过月红冲”。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点:1.跨月(第一次开票的时间跟开红字发票时间不是同一个月),当然也有例外:现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支持作废,联网已上传的当月也开红字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10月25日,甲公司会计认证发票时,发现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收编码选择错误,于是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此时因发票已经跨月,不能作废,乙公司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三、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案例2: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9月2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9月20日,甲公司会计认证发票时,发现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收编码选择错误,于是将发票联、抵扣联全部退回乙公司,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此时因发票未跨月,未认证,乙公司作废处理,无需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四、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是所有发票开具红字都需要先开具《红字信息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的主要情形: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注意: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发票的选择「已抵扣」;购买方于非申报期已认证通过但是未申报抵扣进项发票的,依然是选择「已抵扣」,待申报期时需要申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注意:购买方未申报抵扣进项发票的选择「未抵扣」

  (二)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的主要情形:

  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六、填开《信息表》时是否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七、信息表上传不成功是什么原因?

  (一)在上传红字信息表时提示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能上传。系统里有认证记录就说明该张发票已经被购买方认证了,应该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然后将审核通过并生成了编号的红字信息表交于销货方,由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

  (二)蓝字发票不是本月或上月开具的,不能上传。销货方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选择时勾选了“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只有本月或上月开具的、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发票,在申请红字信息表时才能选择这一项。不属于这个情况的,要勾选“因开票有误买方拒收的”才能完成上传。

  (三)红字信息表金额大于蓝字发票金额。出现这个提示时,首先要核实信息表的金额是否准确,若无错误,则是因为对同一张信息表重复上传。

  八、《信息表》是否需要校验?通过什么方式校验?

  需要校验。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九、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可以作废?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十、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份信息表吗?

  可以,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如果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十一、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十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时间和金额的限制?

  (一)没有时间限制。以前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业务属于规定红字发票开具范围的,在本年度也可以开。

  (二)有开票金额等内容限制。

  1.开红字专票时限制: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时,可以仅就退回或折让的部分填写《信息表》,也就是部分冲红,商品行信息按原蓝字发票内容填写。如果是销售退货,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填写负数,单价填写正数;如果是销售折让,不需要填写数量。申请上传《信息表》审核通过之后,销售方依信息表开具部分冲红的红字专用发票即可。《红字信息表》要和红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2.开红字普票时限制: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案例3:某纳税人2019年5月开了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7月由于销售退回要冲红。可以在10000元的总金额下开具多份红字发票,但是总金额不能超过10000元。

  十三、红字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1.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不需要再补认证。2.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认证过,则需要在开出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案例4:某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当月进项税金为12万元,取得一张红字发票进项税金-2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对该张红字发票进行了认证,认证信息就进入了一窗式比对,认证的进项税金为12-2=10万元。

  第一种情况:在附表二填进项税金12万元,进项转出填2万元。则:填报进项税金12万元>认证进项税金10万元,一窗式比对无法通过。

  第二种情况:附表二填进项税金10万,进项税转出不填写。则:申报系统比对时会出现有红字信息表无进项税转出的异常提示,无法申报。

  综上,如果把红字发票认证了,就需要去大厅手工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申报清卡。

  十四、开出来的红字发票是要交付购买方还是销售方自己留存?

  对于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购买方已经认证,或者已将发票入账,则不能将原发票退回,销售方需要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则开出来的红字发票应该由销售方留存,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五、超过认证期的专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这作废的第五条规定,“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对比新旧法规,关键字“在认证期限内”,是否可以解读为,19号文发布的时候,超过认证期还是不能开红字,但是47号文废除了这条,而且没有规定在认证期限内这几个字,说明47号文已经对红字发票开具放宽了。

  福建税务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但是,也不是说因此就能任性开具,开具红字发票得有大前提。那是需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人为放过期来开红字处理,存在红字开具附件材料支撑不足的风险。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候会有极大税务风险。

  十六、一张蓝字发票是否可以对应多张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以开多张负数发票对原票进行冲抵,或只对原票中的部分金额进行冲抵(如原票金额不是全部有误)。一张正数发票在软件里可以分开多张负数发票开具,加起来不要大于正数发票金额即可。机动车发票是一车一票。

  十七、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后,是否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5: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后,购买方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十八、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九、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发生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情况,如何处理?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十、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才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十一、购买方申请了红字通知单,什么时候申报进项税转出?

  购买方需要在填写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就按信息表所列税额进行转出申报,而非等到红字发票收到再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申报系统会自动比对红字信息表的增值税额,如果和当期填报的附表2第20栏不一致,申报无法通过。

  二十二、附清单的专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即:如果是全部商品销售退回销售方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只能填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如果是部分红冲,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就行了。

  二十三、红字信息表和负数发票填写错误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使得企业可以正常申报。

  第二种情况: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第三种情况: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就包括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因此,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再通过该系统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二)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三)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二十六、频繁填开红字发票有风险吗?

  是否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经营的需要,如果以减少缴税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人为地调节纳税时间,调节收入,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的后台数字分析,发现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对超过正常开票一定比例的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会重点监控,例如:税务机关按照红字发票金额占蓝字发票金额的比例建立预警模型,来筛选红字发票开具数量或金额过多得纳税人,用于加强对红字发票的管理。提醒: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纳税人要保留原始合同,购销双方的协议、出入库单、退库单、运费发票等证明开具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十七、跨年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九条指出:“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人。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案例6:甲公司在2019年9月销售一批办公用品给某大型超市乙,货物成本为600000元,市场价格为650000元(不含税)。

  解析:甲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超市  73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乙超市购进货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5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734500

  情况1:由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超市于2020年1月对该商品进行了退货处理。

  解析:乙超市的退货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此时甲公司2019年的会计报表尚未报出,应追溯调整上年度损益,甲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500

  贷:应收账款——乙超市  734500

  借:库存商品  6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第二种情况,乙超市的退货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此时2019年的会计报表已经报出,此时只能调整退货当年的损益,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500

  贷:应收账款——乙超市  734500

  借:库存商品  6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人。”因此,无论销售退回发生在2020年1月会计报表报出以前,还是2020年5月会计报表报出以后,企业所得税中均应冲减2020年销售收入。

  二十八、购买方发生销货退回收到红字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7:2019年9月甲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公司,金额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货物成本为90000元,乙公司当日收到了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10月25日,乙公司将发票认证抵扣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进行了退货处理。甲、乙公司如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由乙公司开具了红字信息表给甲公司进行退货。

  1.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9年9月甲公司销售货物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0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2)2019年10月甲公司冲红: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乙公司会计处理:

  (1)收到货物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3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

  (2)开具红字信息表退货: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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