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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11-6 10:48     标题: 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吗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发布时间:2019-11-05

原文地址:
http://www.shui5.cn/article/55/129511.html

  随着招商引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推广,以及国家对科技、环保等诸多领域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

  然而,实务中很多财务不清楚这些财政性资金在纳税申报上应该如何处理,将财政性资金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今天通过几个问答让小编带你捋清楚。

  01、问: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是否应计入收入额?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2、问: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问:若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向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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