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纳税人运输重点保障物资免增值税的规定,需要有特定的服务接受对象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0-2-27 09:13     标题: 纳税人运输重点保障物资免增值税的规定,需要有特定的服务接受对象吗?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发布时间:2020-02-25


  近日,木水在税务总局官网的众包互助栏目里面,看到了网友提了一个问题:他们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主要是为某大品牌牛奶公司运输奶(是原料奶还是成品奶就没说清楚了)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简称财税8号公告)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简称145号函)确定奶是重点保障物资,他们公司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如果让水友们回答,会怎么样回答呢?运输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的政策,是否需要考虑服务接受方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重点机构或者重点群体呢?

  本期,木水就和各位水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法条速递

  财税8号公告第三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145号函印发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简称清单)第二条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解释

  很明显,从政策文件的表述看,只要纳税人运输清单内物资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而清单规定“肉蛋奶”就是重点保障物资中的生活物资,所以上述网友提到的问题,答案应该是很明显的,不论接受服务方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机构或是个人,他们公司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但是往深一层想,这个肉蛋奶中的“奶”,究竟是指原料奶(即农产品)还是成品奶(即一般商品)呢?还是说,只要是奶,就算是重点保障物资呢?

  木水个人认为,只要是奶就算是重点保障物资。我们分析一下,如果是为乳企运输原料奶的话,原料奶对于乳企来说是生产成品奶的最主要材料,保障了原料奶的供应,就能保障乳企成品奶的产出,从而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向社会供应充足的奶制品食品,所以运输原料奶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符合国家在疫情期间保障重点生活物资供应的政策方向的。

  如果是为乳企把成品奶运送给各大分销商、消费者等,那么就是在疫情期间直接为向社会公众保证充足重点生活物资做出贡献,所以运输成品奶取得的收入应免征增值税。

  经过上述的分析,木水当时在众包互助网上是这样回复那位网友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只是规定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未对运输服务的购买方进行明确限定性规定。根据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的规定,肉蛋奶是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内,所以贵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运输奶取得的收入,个人认为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1月份贵司已开具专票,且需要享受免税待遇,则需要根据规定开具红字专票冲回该部分专票,再开具免税普票。但这样会造成1月份客户公司无法抵扣这部分进项,所以这需要贵司与客户公司协商解决。”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