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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兴环保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可享优惠真不少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1-1-22 09:55     标题: 新兴环保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可享优惠真不少





2021年01月2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程辉

眼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已成时尚,“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已成为社会共识。居民个人和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新兴环保企业应运而生。然而,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新兴环保企业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时,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整体来说,这类新兴环保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方面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举例来说,A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2019年,投资建设公共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对公共餐厨垃圾进行环保化处置,并加以综合利用,生产出生物柴油、沼气,并利用沼气燃烧进行发电。已知A公司的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为85%。2019年,项目建成后共处理公共餐厨垃圾200吨,产出70万立方米沼气,这些沼气可发电400万千瓦时(0.35元/千瓦时),同时可生产35万升生物柴油(6.4元/升)。假设A公司2019年无进项税额,且生物柴油用量所占比、调合标准和使用范围均符合规定。取得首笔收入的时间是2019年2月。

由于A公司的公共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A公司于2019年2月取得首笔处理公共餐厨垃圾经营收入,那么,根据政策规定,2019年~202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2024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环保主体的项目,须满足“公共垃圾”这一硬性要求。企业如果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属于“公共垃圾”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新兴环保企业销售电力、生产原料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销售以餐厨垃圾包括利用餐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其中,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不低于80%。即征即退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退税比例。

接上例,A公司生产的电力是利用餐厨垃圾,且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不低于80%。与此同时,A公司如果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所生产的电力、沼气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并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即征即退税额=(400×0.35)÷(1+13%)×13%×100%=16.11(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须为A级或B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纳税信用等级应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不够的纳税人,在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前,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此外,A公司在办理退税、免税时,须自行报备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取消退税、免税优惠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消费税——免缴优惠

新兴环保企业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缴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进一步明确,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

A公司以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符合享受免缴消费税的“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范围,可以免缴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2元/升)=35×1.2=42(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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