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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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1-2-7 10:09
标题: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时间:2021-02-05
最近一段时间,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徐鹏的案头,多了一份重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2020年版《目录》”)。
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而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就是企业所属产业须被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德勤中国税务总监段从军表示,与一般国内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降低了40%。因此,准确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关注:围绕四个重点方向增加了条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版《目录》,保持了原有版本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突出了四个重点方向: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以及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由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同样适用于西部地区,2020年版《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2020年版《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比如,为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版《目录》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聂磊提醒已经在西部投资的企业,根据2020年版《目录》,原本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可能已经被移除《目录》。以甘肃省为例,2020年版《目录》由原来的35条变为42条,取消了不符合发展现状的5条内容,增加了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环保等12条具体规定。段从军则提醒拟投资西部地区企业,结合设立目的、成立条件、税收执法环境、税收优惠力度及稳定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设计投资架构。
思路:借助“三步法”,准确“对号入座”
记者翻开2020年版《目录》,发现仅“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就有44页之多,加上《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相关内容,“鼓励类产业”范围不可谓不广。那么,在众多产业条目中,企业如何“对号入座”,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吕跃华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结出判定“三步法”。
第一步,把握大方向。从本质上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致力于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所以,从产业结构层面讲,欲享受优惠的企业,决不能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基于此,企业可以利用逆向思维,先确认其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翻阅《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鼓励类”部分包括47大类,共821条;而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相对来说,从“限制类”和“淘汰类”入手,更容易一些。
第二步,查找子范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均按行业进行分类,这也为企业“对号入座”提供了便利。企业可以在明确大方向后,对照该部分内具体条目进行认真判断。例如,企业如果从事农产品基地建设,那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属于第一大类“农林业”,仔细寻找,则可能属于第2条“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的范围。
第三步,抓住小细节。现有2020年版《目录》《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表述都较为宏观,“相关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相关设备研发及制造”等类似表述较多。因此,企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具体判断。以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虽然该公司的服务主体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其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担保业务,并非2020版《目录》甘肃省新增第26条所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所以目前该公司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范围。
吕跃华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通过以上三步,大部分企业可以做到“对号入座”。但如果还存在疑惑,可以适当借鉴行业数据。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参照所在行业协会发布的各项生产经营参数,将自身情况与行业领先情况、平均水平进行对比。比较之下,企业如果属于“第一梯队”,那么,很可能属于鼓励类范围。
实操:并列列举的产业比较难判定
根据记者采访情况看,企业在判定所在产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时,并列关系中的产业判定相对比较难一些,企业的咨询率比较高。聂磊告诉记者,2020版《目录》中“开发及应用”“建设与运营”的表述很多,但政策更鼓励的是“开发”和“运营”,这些真正能为西部地区创造更多价值的投入。在他看来,企业如果没有开发,只有应用,或者只有建设而没有运营,很可能就不属于鼓励类产业。
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级主任科员李卫杰表示,目录中,会出现多个并列列举的产业名称。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十一类“建筑”中的第5条“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第三十二类“商业服务业”中的第6条“广告创意、策划、设计、代理、发布等广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企业从事的业务中,应同时属于《目录》列举的范畴;或者至少应同时具备两项以上,才可能被认定为鼓励类产业。”李卫杰说。
李卫杰告诉记者,关联度和相似度较高的两个产业,究竟哪个属于鼓励类产业,也是一个判断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承担风险的投资方更容易被认定为鼓励类产业。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大类下,作为投资方的燃气公司和施工方的管道铺设公司都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城市燃气工程”。在这个条目下,投资方燃气公司不仅为完善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而且因此承担了相应风险,当属政策更鼓励的一方。当然,施工方管道铺设公司,可以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照《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寻找与管道铺设的相关条目,很可能因为属于第七类“石油、天然气”中的第3条“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的范畴。
聂磊提醒,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提示:形式要件和业务实质均须满足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目前,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方式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案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为有效避免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业务实质要求,并留存足够的相关资料备查。
从形式要件方面讲,企业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具体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一般来说,相关企业需要留存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收入明细表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还需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准备相关资料,例如“农林业”类企业,可能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有: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等。
在业务实质方面,考虑到混业经营在当下十分普遍,企业须对应加强合同和发票管理。据了解,税务机关往往会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具体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同时也会关注收入占比是否符合60%的要求。例如,实务中大部分信息技术服务公司除开发软件外,也会购买并销售与之配套的硬件设备。税务机关会通过发票票面信息,比如具体发票开具的产品类别来确定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项目,据此判断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那么,这些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就需要将“技术服务”和“销售设备”区分开来,并分别开具发票,同时需要加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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