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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事项的财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1-3-15 16:01     标题: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事项的财税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董国政

时间:2021-03-09  原文请点击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8c/80740.html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增值税的免征优惠。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免税优惠,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后,由于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放弃免税事项相关政策,愿与广大财务人员共同分享探讨相关方面知识。

  一、申请时间

  (一)一般纳税人

  享受增值税免(减)税政策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放弃享受减免税申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不用提出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填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

  选择放弃免(减)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小规模纳税人

  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恢复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

  1.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3.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就免税发票全部补税。不同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不需要补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8问回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第18问回答: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疫情期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36个月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6问回答: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独立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在账务核算上一定要做到单独核算,否则,应税项目和免税、减税项目一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再分开核算,应合并计算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减免税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

  1.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等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零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实行差额征税的免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

  3.实行免税产品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免税项目进行开票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事项财税处理对比明细表

序号        事项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文件        内容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备注
1        申请时间        享受增值税免(减)税政策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放弃享受减免税申请。        不用提出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1.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2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1.2020年4月23日
2.2020年4月18日        1.2020年5月1日
2.热点问答2020年3月1日        1.第八条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自2020年3月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        填报资料        选择放弃免(减)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五、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4月23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月23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25日
4.2020年4月18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5月1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1日
4.热点问答2020年3月1日        1.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律不得抵扣。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自2020年3月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        恢复纳税        1.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3.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就免税发票全部补税。不同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不需要补税。
(疫情期间)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疫情期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36个月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5.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6.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稅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具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第六期第18问回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5.第十期第6问回答: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6.第十一期第18问回答: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8年12月18日;修订:2011年10月28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月23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25日
4.2020年3月3日
5.2020年4月18日
6.2020年5月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9年1月1日;修订:2011年11月1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1日
4.热点问答2020年3月1日        1.《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8日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 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自2020年3月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4        独立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在账务核算上一-定要做到单独核算,否则,应税项目和免税、减税项目一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再分开核算,应合并计算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1993年12月13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3月23日
3.2019年1月19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1994年4月4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
3.2019年1月1日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5        减免税会计核算        1.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倥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等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
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零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实行差额征税的免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底: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
3.实行免税产品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免税项目进行开票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货记损益
类相关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
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喊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货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2016年12月3日
        2016年12月3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 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上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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