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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上“做手脚”涉案金额15.11亿元,抓捕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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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1-4-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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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上“做手脚”涉案金额15.11亿元,抓捕25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虞立教 杨怡芬 宋亚楠 孙海波
时间:2021-04-06
缴款书上“做手脚”,通过将进口榴莲等产品“变身”,虚构进口产品购销业务——违法人员自以为编织了一条天衣无缝的业务链。但这一切,最终都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
行迹诡秘的外贸企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海关、人行等部门合作,破获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违法团伙通过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将榴莲等进口产品名称变名为煤炭,虚抵进项后对外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多份,涉及广东、广西、云南、福建等12省市企业62家,涉案金额15.11亿元,税额2.11亿元。目前,公安部门已抓捕犯罪嫌疑人25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5月,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苏州税务机关发来的一份协查函件,要求核实舟山Z能源公司开具给苏州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业务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对企业信息初步分析后发现,舟山Z能源公司为煤炭进口和销售企业,2019年7月成立,企业设立后至2020年4月期间,销售额迅速增加,对外开票额达3771万元,但其进项税额却只有364万元,进销金额严重脱节,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只有12万元。
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具有暴力虚开嫌疑,于是将此线索立刻提交给了该局税务犯罪研判中心。同时,为避免打草惊蛇,决定暂不向该公司下达检查通知书,首先对向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外围调查。
经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Z能源公司经营进项来源主要为进口增值税海关缴款书,而这部分信息数据,在2020年4月前,海关尚未与税务机关的征管软件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也因此,检查人员才查询不到该公司部分进项税额。
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还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负责Z能源公司账目和财务事务的周某,同时还管理着舟山Y能源有限公司、舟山H能源有限公司的业务。但周某从未在事务所现身,平时只通过通信方式与会计事务所接洽,发出开票和涉税事务处理指令。
在对企业发票流向、登记信息等涉税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这三家公司均是在2018年~2019年之间成立,注册地址也是同一个,并且都从事煤炭进口业务。
受控于同一人,企业人员行踪神秘,企业营运状况相似……种种异常的背后,暗藏着什么玄机?检查人员决定对这三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一步开展针对性核查分析。
海关缴款书里藏猫腻
检查人员仔细对代账会计事务所提供的3家企业的部分海关缴款书复印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这些缴款书虽票面清晰、印章齐全,但报关口岸与单笔货值却存在疑点。
为了便于规划管理,我国对煤炭进口的口岸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因此境内可处理煤炭进口业务的口岸相对固定。但是,这些海关缴款书中所列货物名称虽为煤炭,但所列报关口岸却集中在广西凭祥、广东深圳等地,与传统的煤炭进口口岸并不一致。而且,煤炭这种大宗商品进口数量和金额通常都很巨大,但这些海关缴款书的单张载明货值却仅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属小批量多批次报关进口,与煤炭进口特点不符。
随后,检查人员又对3家疑点企业的票流进行了分析。发现下游企业多分布在山东、辽宁等省市地区,这些地区附近即有煤炭产区,为何舍近求远采购从广西、广东两地的进口煤炭?
针对疑点,检查人员决定继续分析核查企业海关缴款书的详细情况。此时,海关部门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已逐步完善,2020年后企业的部分海关缴款书,在获得查询权限后,税务机关可用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看到缴款书中的货物品名等信息。
检查人员依照3家企业近期申报时提供的相关海关缴款书号码,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调取了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赫然发现:同一号码的缴款书,底账系统中显示的产品信息迥然不同,进口货物竟然不是煤炭,而是榴莲等水果!并且,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即进口代理企业)也与代账会计事务所提供的相关海关缴款书上信息不一致。
难道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海关缴款书是伪造的?
检查人员认为,Z能源公司等3家企业具有伪造海关缴款书、虚开发票重大嫌疑。于是,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将该线索通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鉴于案情重大,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四部门随即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3家企业立案调查。
“变身”戏法穿帮
为加速案件侦破工作,联合专案组分派力量,成立了外调组、单证组、资金组和勘查组,同步开展查证工作。
办案人员发现,3家涉案公司涉嫌伪造并用以进项抵扣的缴款书共计10487份,票面金额超过15亿元,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亿元。案发之时,尚有475份海关缴款书未来得及申报抵扣。这些海关缴款书涉及全国55个海关,联合专案组决定,调取全部涉案海关缴款书和相关报关资料实施核检,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外调组办案人员北上、南下遍访涉案的55个海关,最北端足迹到达中蒙边境的二连浩特市,最南端到达中越边境凭祥友谊关查证。在海关和相关人员的配合支持下,外调组成功调取了涉案的10962份真实海关缴款书和相关报关资料。
办案人员将获取的真实海关缴款书信息,与3家企业提供的海关缴款书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两份缴款书除进口产品品名不同外,进口代理企业也完全不同——真实缴款书中涉及的进口代理企业逾百家,而涉案企业提供的假缴款书中除了3家涉案企业外,只有广西F国际贸易公司、深圳Q贸易公司、S国际贸易公司3家进口代理企业。
办案人员依照真实缴款书中显示的进口代理公司信息,对这些企业进行了重点调查,并对F国际贸易公司、深圳Q贸易公司等3家出现在造假缴款书中的出口代理企业进行了追踪核查。
经过大量的询问、核查工作后,锲而不舍的办案人员发现了缴款书“变身”的秘密:F国际贸易公司、深圳Q贸易公司等3家代理进出口企业,勾连不法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先是向海关报送含有涉案舟山3户企业的虚假缴款书信息。随后,F国际贸易公司、深圳Q贸易公司等3家代理进出口企业,与舟山3家涉案企业共同伪造了品名为煤炭的海关进口缴款书,舟山3家企业以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构煤炭进口业务。
斩断黑色链条
至此,涉案3家企业利用伪造的海关缴款书,虚构煤炭进口业务,虚增进项的违法情况已浮出水面。作为购销贸易企业,进项虚假,其整体业务链必然不真,3家涉案企业虚开违法的情况已明朗。
办案人员对3户涉案企业票流进行了梳理,3家公司共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1.5万多份,总金额15.11亿元,涉及山东、辽宁、江苏、四川等12省市下游企业62户。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专案组资金小组对3户涉案企业部分开票“销售”业务的资金流,实施了重点调查。
核查结果显示,3户涉案企业向下游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苏州某煤炭销售公司等企业开票后,其对公账户收到的这些下游企业的货款,均会先转入财务负责人周某、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和刘某等人个人账户,随后再经过几个疑似中介人员的账户,最终转回至下游受票企业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随着专案组各项调查的深入和取证工作的完成,周某、刘某、王某等人设立控制舟山3户企业,与不法出口代理企业、不法中介人员勾结,虚构煤炭进口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已证据确凿。
随后,专案组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协调下,在浙江舟山、广西凭祥、大连、广东深圳等地实施收网行动,刘某、王某、张某等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刘某、王某等人对伪造海关缴款书、虚构煤炭进口销售业务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消除监管盲区,堵塞违法空间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团伙在海关缴款书信息上“做手脚”,继而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虚增进项,虚构煤炭购销业务,大肆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非法牟利,涉及金额达15亿元,违法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税收秩序,必须予以严惩。
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地打击了虚开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征管提出了启示。
税务机关需进一步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模块功能。从本案的查办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征管软件的稽核比对模块在指标分类、查询功能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征管和稽查效能的发挥。因此,为消除监管盲区,税务机关应尽快升级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模块的分析、比对功能,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堵塞违法空间。
强化进口商贸企业风险预警管理。税务机关对以海关缴款书作为主要进项抵扣来源的进口商贸企业,应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预警管理。如发现进口大宗货物的贸易企业出现没有运输费、仓储费,或其基本运费率未达到进口货值合理标准的情况,要及时开展疑点核查。
同时,可比照成品油管理模式,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进口货物管理模块,设置“货物品名”和“库存数量”作为开票核验指标,对进口销售大宗货物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限定,若企业出现变动品名或超库存数量开具发票等行为,迅速预警,采取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核查等征管措施,遏制虚开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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