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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揭开几个股权投资损失“避税”的套路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1-5-7 14:42     标题: 揭开几个股权投资损失“避税”的套路





来源:如歌税月 作者:如歌税月

时间:2021-05-07

  本号最近几篇贴子讨论了企业利用股权投资“避税”的行为,有些税友认为这是异想天开,不可能存在。事实上,现实比想象更丰富。

  近日某明星税案引发普遍关注,基础手法也是利用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避税”,最基本的思路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资金转移。

  其中两种最简单的操作是:

  一是,转移给实际控制人,转移利润。

  二是,转移给合作方,为合作方避税。

  利用股权投资避税,也许中间会嵌套许多环节,但是最终要造成投资亏损,投资方税前扣除投资损失,然后才能结束整个避税“筹划”。

  这些套路,美其名为“避税”,很多实质是“偷税”,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的隐弊性,很难被发现而已。

  下面,列举几种简单的股权投资“避税”的套路。更复杂的股权损失套路以后再分享。

  案例1:做亏被投资企业

  这种方式是最基础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亏损,造成投资损失,然后税前扣除。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预计2021年将发生一综重大交易,预计将产生5000万收益,为了避免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创意公司于2020年度开始“筹划”,创意公司投资5000万投资A公司,A公司经营不善,出现重大亏损,于2021年注销。创意公司投资失败,形成投资损失5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难点:A公司如何“亏掉”5000万?

  A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行业选择就很重要,容易把钱“花”出去的,容易“亏”的,这里小编就不展开了,小编支持合理节税,但不提倡违法操作,而且金额巨大,难免涉及洗钱,洗钱是被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2:股东转移利润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的股东小明想从公司拿走1000万,但是长期挂账在其他应收款又担心视同分红的税务风险。创意公司投资1000万成立B公司,B公司用各种方式将1000万元转移给小明,例如:

  B公司借款500给某甲,借款后某甲一直不归还。

  B公司作坏账准备500万,当年纳税调增5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

  多种方法后,B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净资产=0。

  创意公司转让或注销B公司。股权投资亏损1000万元。

  目的:

  1、利润转移给股东了,股东不交个税。

  2、创意公司投资亏损1000万元,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额250万元。

  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3:溢价收购股权避税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与某大咖(可能是专家、明星等等)合作一个重大项目,需要支付大咖5000万费用。如按劳务费支付,需要作为综合所得,最高档税率达到45%。

  大咖(或者大咖亲朋)投资成立C公司,创意公司看中C公司有大咖资源,重金5000万收购C公司。收购后因为某些原因,大咖离开了C公司,C公司无价值只得注销。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5000万元。

  (实务中当事人可能增加一些环节,让故事更真实)

  目的:

  1、大咖的劳务报酬变成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

  2、创意公司劳务费支出变成股权投资损失,同样能在税前扣除。

  有税友会问,要不要由无关联第三方也成立C公司,将大咖隔离,使避税更加不着痕迹。交易的合理性最好有一定的故事支持,当事人的故事如何讲,小编不多讨论。

  案例4:溢价增资避税

  基础模型:

  创意公司与某大咖(可能是专家、明星等等)合作一个重大项目,需要支付大咖5000万费用。如按劳务费支付,需要作为综合所得,最高档税率达到45%。

  大咖(或者大咖亲朋)投资99万成立D公司,创意公司看中D公司有大咖资源,增资4901万到D公司,其中实收资本1万,占1%股权,49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接下来,有两种可能:

  1、一段时间后,创意公司以5099万收购B公司另外99%股权。收购后因为某些原因,大咖离开D公司,D公司无价值只得注销。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5000万元。

  2、一段时间后,因经营改变,D公司注销,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创意公司只有1%的股权,只分得很少财产,创意公司产生投资损失近5000万元。

  目的:

  1、大咖的劳务报酬变成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

  2、创意公司劳务费支出变成股权投资损失,同样能在税前扣除。

  案例5:分红变股权投资损失

  前面两个套路归根到底是一个,就是利用公司资本制度的自由空间,实现双方的利益让渡。典型的不公允出资,定向分红,也是利用这些空间。

  小编去年初曾描述了一个将分红变成股权投资损失的案例。

  [税筹探讨]有破绽吗?一个可以盈利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不交个税的筹划?

  案例背景:

  甲公司有A、B、C三个自然人股东。甲公司预计本年有5000万利润。

  自然人股东有新的项目想投资,需要资金。

  甲公司与3个股东共同出资新设立乙公司,各占25%的股权。甲公司出资8000万,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7000作为资本公积;3个自然人股东分别出资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一段时间后,甲公司转让25%的股份给某第三方,按净资产折价,或者按评估折价,约11000*25%=2750万。转让后,甲公司退出了乙公司。第三方再将股权转让给3个股东,乙公司为A、B、C3个自然人股东持有。甲公司转让股权产生5250万亏损,本年度经营利润5000多万,冲抵后,甲公司本年度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年度无足够利润冲抵,还能以后年度弥补)。

  目的:

  1、甲公司制造了投资损失,冲抵了本年实际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

  2、3个自然人股东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为每人1916.67万元(1000+2750/3),但是获得的权益却是3666.67万元,3位自然人股东每人隐含的从甲公司得到了投资的资金1750万元(3666.67-1916.67),共计5250万元等同于从甲公司获取了分红,但无需交个人所得税。只有等到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清算收回投资时该部分个税才会体现出来,延迟了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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