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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会有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1-11-24 10:16     标题: 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会有影响?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1-11-23

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

  近日,好些同行与小编讨论新租赁准则的执行问题。

  主要可总结为三个问题:

  1、执行新租赁准则,影响企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怎么办?

  2、新租赁准则太麻烦了,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吗?

  3、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可以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超5000万了,小微企业优惠怎么办?

  新租赁准则是2018年修订的,按执行要求,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在2021年才开始执行。然而,在实际中工作中,直到现在,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人员,并没有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年末的到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即将开展,会计师提醒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资产科目,将增加“使用权资产”,负债科目,将增加“租赁负债”。

  如果企业有大型资产的经营租赁、长期的经营租赁,例如租期较长的厂房租赁,大型设备租赁。资产负债表上将增大一项比较大的“使用权资产”。

  部分小型企业选择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资产接近5000万,执行新租赁准则将导致资产超过5000万。

  超过5000万,将不能再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的企业会计认为:

  资产是否超过5000万,判断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只要报表不超过5000万就可以了。而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中,会计政策是可以改变选择的,而税务机关平时也没有特别关注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上传报表则可。

  理由:

  都是同一个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应该因为会计政策变化而区别对待。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核算低于5000万,属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新租赁准则前,资产核算也低于5000万,也能享受优惠。

  仅仅是因为要求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资产核算超过5000万,就不能享受优惠了吗?企业还是那个企业,资产还是原来的资产,经营还是原来的经营。却因为会计政策的修订而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吗?

  好像也挺有道理。

  但是,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吗?

  许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会计人员非常不愿意执行新租赁准则,原因有三个:

  1、可能导致资产超过5000万了;

  2、新租赁准则的核算太麻烦了,会计判断因素又多;

  3、经营租赁的资产也要计提折旧,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每年都要滚动进行纳税调整,太麻烦了。

  不仅是企业的会计如此认为,部分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这样认为。

  怎样才可以不执行新租赁准则呢?

  放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可以吗?

  不可以!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条......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同样,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不可以的。

  因此,如果企业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

  依据一份不合规的会计报表,作为小微企业的依据,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吗?

  同样,会计师事务所对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以吗?

  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可以吗?

  既然必须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就必须执行新租赁准则。

  能否采取迂回战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呢?只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会计核算就跟原来差不多了。

  依据准则,短期租赁可以不确认使用资产权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

  第三十条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二条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于是,有财务人员提出:

  能否只签订一年内的合同,每年签一次。合同中,没有选择购买权,没有续租期约定。

  那就只能认定为短期租赁了吧?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了吧?

  请看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能否简单认定该租赁为短期租赁?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例如,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相关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等。

  因此,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

  企业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租赁期为1年的,其他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应当在1年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

  企业的会计想“创造条件”、构建交易以满足短期的豁免条件。

  明明是租赁期较长的合同,故意改为一年一签。合同不写续租期,没有购买选择权,从而理所当然的说,租赁期只能确认一年。

  如果出租人是关联方,可能互相配合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不是关联方,则有可能是虚假合同,或者阴阳合同。

  会计核算要求“实质重于形式”

  因此,财政部的实施问答要求: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

  同样,作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时,如果认可企业的短期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也应当考虑排除上述可能,证明已经尽到了职业谨慎。

  来源:如歌税月    作者:税月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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